司法核心价值观:认知、信守和实践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正式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昭示了法官这个群体应有的理念、文化和职业信条。一年的时间即将过去,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与实践活动卓有成效,司法核心价值观获得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和更为坚定的信守。
2011年1月13日,人民法院司法核心价值观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对于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干警精神、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工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1年恰逢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1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要求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将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理念落实到执法办案和各项建设中。”沈德咏强调,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干警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需求,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围绕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知、实践探索和培育路径展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对话。
司法核心价值观来源于什么?“司法核心价值观高度概括为六个字,这六个字来源于实践,尤其是来源于基层一线法院干警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指出,司法核心价值观整体上体现了主流性、基础性、规范性,还有规律性的特色。
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廉洁、为民?“要多听群众意见,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一点一滴,长期坚持,不断改进。”全国模范法官、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传递了这样的心得。
与会专家学者对司法核心价值观展示的深刻见解和多维视角,不仅让人感受到了法律思维的深邃和睿智,也感触到了法律人关注司法建设的热切与激情。
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打造和提升更高层次的精神品质自然提上了日程。”因此,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整个法院系统和司法制度而言,它是一种软实力、竞争力。”胡云腾这样认为。他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就要从打造人的理念和信念着手,以价值体系的坚守为切入点。
“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指导性理念,能增强司法队伍的凝聚力。”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培茂进一步诠释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定位。他提出,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且对当前的创先争优活动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注重挖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历史渊源,从更深层次立体化展示了价值观依存的土壤和环境。这些渊源主要包括:宗教、道德、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以及利益驱动。
对于司法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运作和司法品格具有的积极作用,与会专家学者给出了多角度的思考和感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公正、廉洁和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发挥着精神磁石作用”,勾勒出价值追求者的精神风貌,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在国家权力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探求的结果,也是对民众就人民法院怀有的广泛期待的回应。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力铭坦言,“有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者,才能唤起民众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仰,如此,优良的法治秩序才能被期待。”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士兵认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将高屋建瓴的信念变成法官个人具体的行为指导”,是对如何当一个新时代法官的具体指引。全国模范法官、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秋华则表示:“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实践和认同,可以铸就法官健康的人格,带来法官心灵的充实、思想的深刻、行为的坚持。”
提升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知,还需要对其中的三个主题词加以认真研究和领悟。在张建伟教授看来,“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将其视为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理所当然。“法”以水为边,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司法当然以公正为圭臬,人们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就是想在这里寻求公道,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灵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陈本亮指出,公正不仅是古代君子之道,也是古代为官之道。他引用古代的《官箴》,“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阐释了“公生明”的内涵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朱同福认为,“公正价值是在和谐社会中对普适性价值的深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司法公正不仅具备单纯的形式法律意义,或者说不仅强调单一的法律效果,而是在此之外要求更进一步的社会效果,具备了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
“能吏寻常见,清廉第一难,自从明府到,方信有清官。”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广田借用这首流传于坊间的打油诗,表达了民间对官员清廉的渴盼,也传达了一名普通法官的人生志向。张建伟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比不廉洁更有害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了。”在制度周全严明的情况下,腐败可以达到遏制,在强调自制自律而不是他制他律的前提下,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要高得多。按照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学军的说法,再精密的逻辑设计、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廉洁的品质保障,司法无从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可能沦为法官徇私枉法的工具。陈力铭副教授主张,树立廉洁的行为准则不仅要求人民法官在思想道德境界上自我严格要求,而且需要建立配套的倡廉、防腐、惩腐的制度体系。
“为民”是人民司法的力量之源。对于“为民”中的“民”字当作何解?学者们视角各异。张建伟教授认为,其中的“民”是指广大民众,民众对司法作为一种国家救济手段有着强烈的需求,人民法院应当满足这种需求,赢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为民”的“民”不是与“官”对立的概念,毕竟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公正才符合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陈力铭副教授从法治的维度上,将“民”理解为公民,即具有我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体。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司法为民,不仅为人民,而且服务的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公民。按照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的理解,“民”应解释为“人人”,是所有单个人的结合,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人”具有相对应性。
“无论是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理解为是一种态度、修为、品格抑或是一种信念,都有其合理性,应允许存在多元性的理解。”胡云腾法官认为,每个法官所处的地域不同,具体法院不同,对核心价值观所做的界定也会不同。可以肯定的是,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排他性、独立性、反复性、可教育性、可接受性,以及具有普适价值。
“信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产生什么样的行为。从实践角度上讲,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如何做一名好法官的学问。”在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看来,信守司法核心价值观,关键在于实践,在于充分落实到点点滴滴的办案实践中去。
谈到司法核心价值观一年来在各级法院的确立和践行,倪寿明总编辑格外信心满怀:“通过一年的实践,特别是优秀法官们的实践,我们的人民司法工作越来越公正、越来越廉洁、司法为民的情怀越来越具体和感人。”他认为,人民法院今后要在公正、廉洁、为民上取得新成效,首先要在司法公开上做得更彻底、更到位。“法律底限之上,一切皆可公开。”
陈燕萍法官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性也颇为认同。她认为,一个新的理论成果能否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关键在于能否很好地与实践结合,“实践性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生命力的源泉”。她主张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性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体现:必须在目标要求上体现人民性,必须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科学性,必须在价值追求上契合伦理性,必须在落实效果上体现群众性。她表示,司法核心价值观从理论层面走上实践层面,由法官内心的精神追求转化为实际行动,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管理学有句名言:“细节决定成败。”关注和透视细节,给研读司法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个综合的分析视角。在任秋华法官看来,“民事案件的处理多么细致也不为过。”同样聚焦行为细节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蒋浩这样告诉记者,“法官将技巧、智慧和艺术融入司法细节,综合考虑法律、法理、乡土人情等多重因素,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温度。”
过去一年以来,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开展了以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富有特色的实践活动,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值得梳理和总结。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全面建设法院文化体系。推出了“123”学习工程,即每周举办一期“新政策、新法律、新知识”学习夜校大讲堂;每月读两本院长荐书;每年举办三次汉江中院“智慧法官专家库”暨“全国知名法官讲坛”,并配套相关的落实保障机制,成效明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坚持“确保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工作目标,先后推出全国先进工作者周瑞生等先进典型以及“周末法庭”、“假日法庭”、“一站式”服务等几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收到良好效果。在北京市政法系统100个“五好”党支部中,该院就占了4个,党建创新在北京市名列第一。
有着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全国模范法官黄学军对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畅谈了自己切身的体会:一是要以公正的裁判树立司法的权威。公正的裁判,要求法官能够懂得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人民的呼声,把法、理、情兼容并蓄,尽量作出合法、达理、通情的裁判,让法的公平精神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是要以廉洁的品质维护法治的尊严。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始终践行对崇高的追求,要和人性的弱点做更多的斗争。作为一名法官,精神上要学会与内心对话,多一些独处,生活上远离红尘低俗,少一些应酬;主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光明磊落,清正廉洁。三是要以为民的情怀让群众感到司法的温暖。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法官承载着一个国家发展成为法治社会的希望与理想。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激活法律的活力,推动一个国家法治精神、正义观念的确立,法官比任何其他法律人都承担着更为重要和艰巨的责任。
“信守司法核心价值观,只有真正做到内省于心、外化于行,才能成就不平凡的行为、习惯,信仰,甚或性格。”倪寿明总编辑补充道,“司法核心价值观不单纯是一个知识体系或者理论体系,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工作方式、行为方式乃至生活方式。”
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选择正确的路径、找到合适的方法,无疑将为这种理念的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要求以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来统领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下,如何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建设,是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公正、廉洁、为民”的当代法官核心价值观,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体现,蕴含了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和内涵。“浓厚的文化氛围是培养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长效方法。”在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昌明看来,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确定为人民法院的主旨文化,应致力于构建追求正义的理想信念、严格司法的价值取向、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高效有序的管理规范、威严庄重的物质载体、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繁荣活跃的文学创作、厚重历史元素的发掘整理、光荣革命传统的弘扬继承等。一旦形成这样的法院主流文化,就会在人民法院发挥其政治导向、力量凝聚、行为约束、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自我调适和广泛辐射的作用,核心价值观的长效机制也就自然形成了。
关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路径,法官们还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路和选择:
——全国模范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强调,公正、廉洁、为民最重要的是公正,“法官工作一定要彰显公正”。为此,要多方面多层次地提升法官办案水平,力求用最好的法律理念、最正确的法律理解、最深度的法律思想解读案件。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认为,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就要以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法院工作机制的创新,强化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别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法官绩效考核,不断提升法官办理案件的水平。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卫华介绍说,法院要在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大环境下,把“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作为学习型法院的基本要求,培育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法院文化,努力让干警实现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从实践中的效果来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还没有渗透到每个法官的审判细节中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邹碧华向记者坦陈司法核心价值观形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价值观的管理是所有管理中最难的环节。”价值观推广仅仅靠宣传和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这要求我们在管理实践中充分体现出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他认为,要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官具体的行动方案,设法让大家理解哪些行为符合核心价值观,哪些行为不符合,必须解决好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解决领导者价值观的自我管理问题。作为领导者,必须不断提升自我价值观,才有可能去激励别人,才能在涉及重大选择的时候作出正确的选择,才能会有事业感、使命感,才会有事业的献身精神。领导者切莫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势必要遵循“凡要求下属做到的,必须自己先要做到”。所以我们讲价值观的教育有时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
第二,要从提高影响力入手,改进思想政治教育。首先,必须做到价值观语言的大众化。必须把价值观进行具体的分层,将接受对象分类,将不同的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法官的日常工作中去,这远比机械的宣读教条理论有效得多。其次,必须从行为方式层面将价值观具体化。再次,要加强价值观整合。即把组织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结合起来,把司法核心价值观变成每位法官自己的价值观,形成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三,要加强价值观实现能力的培养。价值观实现能力,是把符合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付诸实施的综合能力。提高我们法官的工作本领,提高他们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本领,就成为一项非常重大的课题。而具体的办法,除了培训,还是培训。
第四,要在管理中加强价值观激励。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在我们当前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中,可以通过三个方面体现出来,即评价导向、考核导向和用人导向。首先,要寻找个体身上的闪光点,及时彰扬。其次,要注重激发每个人的价值感、成就感。最后,要注重通过制度激励体现价值导向。价值观必须能够具化分解成考核评价用人制度中的具体指标,从而体现出强烈的价值导向作用。
“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对司法建设的意义尤为重大。”卓泽渊教授指出,公正、廉洁、为民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他认为,“公正是统领,是终极目标;廉洁是内在的操守,是一种自我约束和修养;为民作用于目的性,是外在的。”他表示,对于核心价值观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旺生提出应关注司法核心价值观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化、规则化问题。李林所长则提供了更多值得研究的视角,他认为应努力厘清司法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对应、层级、包容抑或派生;司法核心价值观与民主、效率、中立等一般价值观的关系及如何转换;公正、廉洁、为民各自的外延及三者的价值关系,等等。
“此次研讨会仅仅是一个起点,持续深入的研究任务还很艰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于厚森语重心长。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补充说,对价值观的价值的评价,对制度完善、行为规范、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诸多问题的研究,以及如何看待和消弭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的反差等重大问题,都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和空间,都还需要长期、深入的关注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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