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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11-2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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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当前,依据行政许可法做好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前提。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对我局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得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存在设定主体过多、审批项目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也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的要求,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国行政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管理方式上,《行政许可法》强调要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统一起来。这些原则和制度对于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2、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执政为民。《行政许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和程序,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3、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法进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只许可不监督以及监督不力的行为,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对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责任意识,尽心尽职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4、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被古今中外事实反复证明的真理。过去由于行政审批条件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过程不透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有效监督,导致行政审批中问题突出,滋生腐败。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认真贯彻这部法律,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这次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这次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期限以及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文件的清理实行制定机关责任制。
  1、地方性法规清理:清理的范围是目前我市所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的目标是确保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符合法定要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
  2、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的范围是所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包含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符合。
  3、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的范围是所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现行有效的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包含以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符合。
  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全市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范围是本市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团体、组织、事业单位等。清理的目标是确保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符合。
 

 

  三、掌握清理工作的标准,认真细致地作好清理工作
  1、明确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2、掌握这次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
  对于这次清理工作省、市人大和政府高度重视,下发了统一的清理标准,市人大关于《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标准》有32条,市政府关于《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有36条,内容十分具体,需要大家认真学习,仔细消化,根据这些精神和原则,认真做好本处室、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总的要求是:
  (1)在文件清理工作中,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一进行排查,分别处理:
  ①属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研究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方可实施;
  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进程和清理结果,分别具体情况适时予以处理;
  ③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除依法制定为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决定确认的以外,一律予以取消;
  ④属于省政府规章设定的,除依法制定为地方性法规或通过省政府规章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外,一律予以取消;
  ⑤属于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又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停止执行。
  今后,新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
  (2)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对实施许可的主体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①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隶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②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授权;
  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停止委托;
  ④对确需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办理。
  (3)这次清理工作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贯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一方面,态度要坚决: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该保留的要保留,该修改的要坚决修改,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另一方面,步骤要稳妥:对依据行政法规和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先清理出来,处理方案可以待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结果出来后再研究确定,对决定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同时考虑措施,防止在管理方式转换过程中出现某些管理真空。在清理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
 

 

  四、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
  市政府将于6月底公布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纳入国务院决定目录的,以及未经市政府审核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市人大、市政府要求各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3月10日前完成,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3月中旬完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3月底完成。
  为了保证我局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局办公会确定了本次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
  1、在局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各处处长及有关直属单位领导各负其责,研究和协调清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从局办公室、人事处、规划处各抽一名同志与法规处同志一起组成清理工作小组,李兰同志任组长,具体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审查,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3、3月2日下午,召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布置清理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清理要求,理解和掌握清理标准。
  4、3月2日至8日,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南京市教育局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主体一览表》中的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则由其中的主要实施处室会同其他处室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方案;二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这次清理工作的标准,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的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梳理、填报、复核,并完善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等内容。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确需保留的,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以上两项清理结果3月8日前汇总到法规处。
  5、3月8日至15日,局清理工作小组汇总后进行初审,并与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兄弟省市教育部门密切联系,于3月15日将清理结果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分别报送市人大、市政府。
  6、3月16日-26日,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对经这次清理审查后确认的非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进行配套制度建设,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完善其依据、程序、条件、期限等内容,尽量减化程序,方便基层和群众。
  7、清理工作小组对各处室、直属单位上报的非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进行汇总、整理,报局办公会研究审议,向社会公示。
  这次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清理工作意义重大、事关全局,涉及面广、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如期完成。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即使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02月27日 (地方法规)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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