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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理解信息公开与响应不足

发布日期:2010-06-1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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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信息要公开发布,已在社会各界形成了共识,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供应商的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政府采购部门不懈的追求。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广泛传播已成必然,由于招标信息涵盖着丰富的采购资源、稍纵即逝的商机以及规范与公平竞争的气息,公开发布能有效保障信息阳光性功能,阻断某些人为倾向。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还是能发现,采购信息按规定公布以后,投标供应商响应不足,流标时有发生,因此我们不能沾沾自喜于信息的公开性,要回过头来思索一下,公开发布的信息究竟达到了什么效果,还有那些值得我们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对信息公开与响应不足原因进行分析,试图找出病症所在,进一步探讨采购中心在保证公平与规范组织方面将有何作为,怎样才能以创新的思路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一、信息公开不等于有充足的供应商

  所有的采购信息必须公开,这已成为采购机构工作的一条准则,然而我们也不容忽视,在信息公开的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信息公开变成了一个幌子,限制了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招标信息公布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开标时间限制,不能定品牌等,采购机构为了让招标信息公布出去,或者改变不了采购人的强硬态度,有时会故意含糊其词,而在标书中提出授权、付款、定品牌、资质等苛刻要求,致使不明真相的供应商购买标书后投不了标,有时会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已到,而实际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

  虽然采购中心做了大量工作,招标工作都是按照正常操作程序组织进行的,因主角缺席面临的尴尬,责任却无情得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财政部18号令规定,投标供应商数量及单位名称,事先要严格保密,采购中心前期介入的可能性不大,有些地方直接规定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电话通知,防止出现信息不对称行为,使得购买标书与实际投标供应商数量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流闭塞,采购中心只能被动地接受“相应不足”的后果,当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报请当地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更改采购方式,变通开标,但总体来已是不规范操作了。

  二是信息受众范围受限。招标信息公开发布以后,虽然发布范围是全国性的,但除了财政部、财政厅以及本部门采购中心网站信息全部公开外,许多采购招标信息发布媒体还设立准入条件,收受信息资源费,采购信息周知范围受到了一定限制,但其信息归类,第一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的做法也极大地方便了投标人,使浩如烟海的信息向各类别的供应商汇集,反而有利于供应商投标。建议财政部政府采购网站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在信息公布方面是否可以以项目类别进行分类,进行信息展示方面的结构调整,改变浩大的信息全部杂乱无章罗列的现状,方便供应商搜索相关信息。

  二、供应商为什么不参与开标

  分析一下供应商购买标书又不参加标的情况,发现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不妨列举一二。

  1、有匆匆忙忙购买的。事先对招标信息了解不透彻,或道听途说,投标单位负责人匆匆忙忙得派人过来购买标书,经办人一般对专业技术不甚了解,买回标书以后,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自己企业不具备必备的投标资质,或不能够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有的投标人甚至还认为项目标的太小,成本大,参与投标得不偿失的。

  2、有外界因素迫使其放弃投标的。营销体系中信息先登陆与报备制度的存在,限制了信息“晚点者”的技术优势的发挥,他们觉得此类投标已成摆设,投标热情锐减,有些投标项目标书中还规定让生产厂家书面授权,由于一些投标人与授权企业关系上的疏远,不太可能取得项目授权,而此授权又是必备条件,于是只能放弃投标。采购机构也认识到此类问题,为公平起见,虽然可以考虑让设备代理商授权投标,但也有所供产品代理商少,有的项目还是必须有即时授权才行,但厂家授权的垄断性与随意行为严重干扰着政府采购的秩序,有些采购人也从中作梗,非要项目授权不可,作为采购人的委托方有时“胳膊拧不过大腿”,同时也怕承担设备代理授权后,售后服务与质量方面的缺陷,一旦强硬得违背采购人的意思,事后假如真的存在责任问题,采购中心也很担心。设备采购不设授权代理限制,所有投标人的自由选择,由采购人严格验收把关,应该是解决投标人不足瓶颈的好方法之一。

  3、有转让投标权的。有些有资格投标的企业由于种种因素影响所致,主动投出放弃投标,把投标权让渡给某些已错过报名时间的潜在投标人,甚至以书面授权形式作出相关权力与义务的转让,按常理来说,也未尝不可,但事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4、有重视程度不够的、莫名理由淡忘投标日期的。有些企业管理混乱,信息传递不及时,对政府采购程序、步骤、方式等不了解,对调控财政支出的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政府采购严肃性与权威性认识不足,把招标形式采购等同于询价采购,不能很多好准备,最后被迫放弃投标。

  三、采购中心在公开信息与供应商充分响应方面应该做些什么

  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确定履约供应商,规范采购行为。但是政府采购实际上有许多细节性的工作,稍不注意,可能影响的是政府采购的大局。原则是总体上的概括,怎样执行好原则上规定的东西,还要进行逐项分解与细化,在某些细节问题上要深入进去,多作创新,合理配置相关资源,精心策划操作程式。招标信息发布出去以后,不能被动地等待供应商来报名,要随时掌握供应商投标的情况,酌情处理不正常现象。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知道,真正操作起来会涉及到许多规则与程序问题,原则性与灵活性要很好地统一起来。采购中心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采购信息的公布范围要广。

  除了财政部规定的媒体外,要选择有地区代表性与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合作,适当选取向供应商收取管理费的媒体发布,因为收费与服务是确定在一起的,也便于供应商及时获知信息,媒体的选择从网络为主。因此其时致性强、覆盖范围广、浏览便捷等特点,符合信息快速传递需要。

  其次采购信息要真实地传递标书主要精神。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供应商分布范围广的特点,招标信息量要丰富、具体、保持相对稳定,信息不能存在误导成分,要实事求是反映规范化的标书内容。公示时间与报名时间要错开,并留有一定余量,以便给投标人充分准备时间,同时信息资料的准确与稳定,也是招商信息效率的必备条件。

  第三,编制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人无序采购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必经要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年度、季度预算要基本准确,变动率小,有计划有步骤,便于采购机构宏观掌控,预先安排,从信息发布时效上控制信息受众范围,把无序的应急采购纳入有计划的统一安排中。总之招标信息发布在规范程序氛围中运作,能够让各地供应商最大程度了解招标信息,提高信息发布的效率。

  第四,积极寻找供应源。目前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工作带有一定程度的被动寻找色彩,极有可能出现信息公开透明与响应不足的矛盾,解决办法只有一个,就是积极寻找供应源,不能信息发布以后就万事大吉。

  一要通过采购人了解的渠道,周知招标信息。采购人出于技术参数,方案策划,甚至关系网因素,会预先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供应商进行交流,这也是采购信息交流较好方法之一,但要防止采购人出现倾向性行为,如果招标文件设计方案、采购品牌评分方法有利于某家供应商,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采购机构也难逃其咎。

  二是采购中心设专人负责广泛搜寻供应源。可以通过查阅《采购员指南》、《工业厂商名录》、商业介绍、行业期刊等渠道,了解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向符合招标项目要求供应商通报招标信息,积极寻找潜在供应商。这里也要正确处理好供应商信息不对称问题,寻找供应源是一项浩大工程,这与国家的行业信息收集规模、全面性、准确性、电子化程序息息相关,完备的并及时更新的行业信息往往有助于采购人员全面把握供应源情况,最大限度地保持同一等级水平供应商信息对称性,同时供应商搜索人员的职业道德很重要,它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先决条件。

  三是标书购买人员要建立投标人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掌握供应商投标心态与动态,耐心解答投标人质疑问题,尽量准确掌握供应商的投标意向,便于采购机构早作准备。

  四是通过采购中心网站与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规与操作程序,特别是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持政府采购正常秩序,采购当事人之间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供应商也要特别注意提升投标职业道德意识,认真对待投标工作,全面实质性地响应标书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无礼取闹,恶意贬损他人,从而保证投标准确性与成功率,使投标项目响应标书率达到较高水平,确保招标项目能够正常顺利进行。(作者:赵昌文)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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