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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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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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