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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账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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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账户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精神,尽快完成住房补贴账户销户工作,现将清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账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账户销户
  各单位应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集中销户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机房资(2006)63号)有关规定,于2009年10月30日前,到各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办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
  (一)结息对账
  即日起,各经办网点停止办理住房补贴的缴存、转移等项业务。各单位应及时到经办网点领取《住房补贴个人对账单》及《单位利息清单》,组织职工进行对账。2009年8月31日前没有向所属经办网点提出对账查询申请的,视为对账无误。
  (二)销户提取
  对账无误的,由单位统一填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
  取申请明细表》、《单位办理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总表》及1份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补贴支取凭证》,到所属经办网点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将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余额打入其个人储蓄账户。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单位确实无法以打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方式办理销户提取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并由单位承诺足额支付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余额后,可将资金集中划转至单位基本账户后,再发放给职工。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合并接收单位、主要出资单位或作出撤销、合并决定的单位负责组织办理。承办单位须出具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有关文件复印件、表单及凭证须加盖承办单位印章,且必须以打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方式办理。
  以上两种情形需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申请明细表》、《单位办理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总表》和《住房补贴支取凭证》,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审批同意后,到经办网点办理。
  (三)单位无法联系到职工本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暂时不能销户。
  (四)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为零的,由经办网点作自然销户处理。单位不必另行办理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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