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气焊切割引发光学仪器公司火灾 4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导致一光学仪器公司发生火灾,8月15日,县公安局依法对4名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8月14日下午2时17分,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干江镇盐盘工业区内一光学仪器厂仓库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大队立即出动2车10人火速赶往现场救援,同时调集清港、楚门、龙溪专职队增援,经过消防官兵半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迅速对火灾事故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火灾原因系崔某使用气焊切割作业时操作不慎引起,并在现场未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给予崔某5日行政拘留处罚。
同时,消防部门发现包工头陈某明知崔某无证,指使其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并在火灾调查中为逃避责任,陈某指使具有上岗证的夏某称是自己操作引起火灾,并让胡某参与做伪证,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陈某被处5日行政拘留。而夏某在陈某的指使下,称是自己在气割过程中引起火灾,做了伪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处5日行政拘留。此外,胡某因平时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加之参与做伪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处7日行政拘留。
消防部门提醒,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