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重大会展至少间隔4个月
发布日期:2011-04-21 来源:网络
昨日,记者从省商务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其他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
《规定》要求,参加同一个会展的参展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中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应当一致;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由于举办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前10日内将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并且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许可、消防检查等手续;针对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钟表、文物等珍贵物品会展的场馆,除按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置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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