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会展业管理将推新规 减少相同类似会展
5月1日起,四川会展业管理将施行新规——《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该《规定》,5月1日起,在四川省内举办的重大会展,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
昨日,省商务厅副厅长贾壮苗在该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通报了《规定》的有关情况。根据该《规定》,我省将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且定期在我省举办的会展及重要会展、品牌会展的公共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但具体补助形式和补助标准目前还没有确定。为保护会展业健康发展,《规定》明确,在我省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而其他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在监督管理方面,如果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最高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贾壮苗表示,该规定针对我省会展业管理措施较少,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制定,其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通过后,今年3月23日正式颁布,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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