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将重金扶持本土会展业
市政府近日制订出台配套政策《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大对会展业发展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成功引进会展项目,以及获得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活动也将获得奖励。
每年1500万元力挺会展业
从2011年至2015年,南宁市每年预算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全市会展业发展,并会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加视情况逐步增加。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会展的培育和资助;②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补助,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③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补助;④对会展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引进的费用补助;⑤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等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的双重补助或奖励。
现有展览最高补助十余万
在南宁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展览项目将能得到补助。但是,根据要求,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原则。比如,展览项目要由南宁市相关机构、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或企业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南宁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南宁市相关产业发展;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到3天以上(含3天),等等。
据悉,针对现有的展览,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4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一次展位规模达到4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为了鼓励其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和参展专业观众人数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和50名专业观众,另外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同时,对新引进的展览,在外地城市成功举办3届以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品牌展览,按照现有展览的标准补助外,举办第一年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8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8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8万—10万元奖励。
此外,为了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视作新引进展览予以补助和奖励。
国内大型会议最高给10万
南宁市还对在本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进行补助,主要是商务类会议,对由财政支持的行政性会议或由党政群机关举办的会议不在补助范围内。
根据《办法》,对国内大型会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而国内大型会议主要指的是由各类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针对国际性会议,即有来自境外5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的商务类会议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2万元。
引进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于会展项目的引进,南宁市也将给予奖励。具体为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南宁市成功举办,展览会规模达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100个标准展位1万元的标准对引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大型商务类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和规模和影响,也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同时,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活动实行一次性奖励;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对已经获得展位补助的不再贴息。
此外,对县区、开发区举办的会展活动,南宁市将视其规模和效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一般为3万—5万元;对参与制订会展业服务标准的项目及开展会展业服务标准化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为3万—5万元;从事会展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会展执业资质类证书的,按培训费的一定比例实行补助,一般为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