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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如何走好“知情权”的“平衡木”

发布日期:2010-06-1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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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信有不少同行都有这样的感触,某招标项目进入到招标文件发售阶段后,常有供应商打探“现在有几家买了标书?都是哪几家?临近开标时,又会有供应商问询“这次招标设不设标底?标底是多少?”诸如此类的的问题,对招标方而言可能不是什么秘密,但对供应商而言却是至关重要的信息,有关供应商知情权的争论已是摆在招标采购单位面前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知情权得不到尊重的诸多表现及危害

  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时间还较短,相关法律知识还有待普及宣传,供应商对自己享有什么样的知情权,又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并不很了解,客观上给招标采购方推行“模糊政策”以隐瞒一些重要的采购信息提供了可能,从而使供应商本该充分享有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为:招标采购信息仅在有限范围内公布,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待有些供应商刚刚通过其它渠道获知信息后,采购活动早已结束,为时已晚;采购需求、具体配置、质量标准的描述含糊;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过于笼统,影响投标供应商资料准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合同条款过于简单,为“不平等条约”的出现留下隐患;招标等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未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仅作“个别辅导”,甚至不通知全体已收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作者:张栋天)

  供应商知情权得不到很好地尊重极易滋生暗箱操作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招标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职务犯罪的危险也大为增加,肮脏的不见光的“寻租行为”也有了苟且的缝隙。

  二、知情权被滥用的表现及危害

  相对于有些招标采购单位不尊重供应商的知情权,有些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则显得过于“聪明”,它们不但对正当的知情权了如指掌,而且对如何放大知情权范围,钻法律和招标操作中的漏洞以获取本不该知到的信息,从而大大增加中标或成交的概率。供应商滥用知情权在采购活动的各个阶段均有不同表现,在招标采购前期,有供应商便会向招标采购单位打听竞争对手的数量、名称等情况,挖空心思地套取标底;在开标评标等采购中期,有供应商会使出浑身解数了解评委组成人员、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尽量安插“内线”以便里应外合;在采购后期,有供应商便会了解采购人由谁负责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以投其所好大行腐化拉拢之能事。

  供应商滥用知情权或许能更多地谋取一些采购业务,但是同时也损害了其它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从长远来讲,如不及时收敛,肯定有百害而无一益,注定会从损人利己走向损人害己,成为人人避之而不及的“问题企业”。 三、如何走好知情权的“平衡木”

  为保障招标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障供应商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更好地完成采购任务和实现采购目标,招标采购单位有责任有义务让供应商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供应商更应善用知情权,珍惜政府采购竞争机会,不要在知情权的“平衡木”上摔跟头。

  (一)科学界定知情权的合理范围是最基本的前提。供应商和招标采购单位都应弄懂学透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在采购活动中准确把握知情权的合理范围,通常供应商知情的范围应包括:招标等政府采购信息,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文件的详细内容,投标文件制作要求,采购需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交货期限、验收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办法,对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质疑和投诉渠道等。涉及到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评标谈判询价人员组成等不应在知情范围之列。

  (二)享有知情权的供应商须善用知情权。一方面知己知彼固然重要,应知则知,不能猜猜估估,只要完全清楚采购要求才能提高中标或成交的能力,误打误碰绝不可取;另一方面不应打听的不能随便打听,应该把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相信自己,依靠自己。对其它供应商在招标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到处打探消息的要向监管部门举报以及时制止。供应商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行使知情权,如从媒体上获取招标采购信息、以正式身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以书面质疑方式要求招标方作出解释或澄清等,避免通过非正式方式获取相关采购信息,以保证自己在采购活动中享有合法身份和发言权。

  (三)尊重和保障供应商合法行使知情权是招标采购方职责所在。招标采购单位一方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行阳光操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知情权”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不搞差别待遇和信息封锁,更不能搞串通舞弊,不该透露的坚决不能透露,高度重视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的质疑,并按规范程序及时作出澄清或修改;另一方面要坚持原则规定,不能成为供应商的“线人”和招标方的“内奸”,招标方要严明纪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操作流程,采购操作人员要洁身自好,严格要求自己,强化保密意识,不为利所诱,不为色所惑。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泄密事件,净化采购环境,维护采购秩序。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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