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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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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06年度(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计算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第1号)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3008×3×12%×2=2166元(四舍五入)。各单位不得突破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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