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实时脉搏 关注行业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点击: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产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并进一步降低借款人的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调整贷款担保方式,取消“抵押加保险”的担保方式,增加“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方式。现将“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方式
  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方式,是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在房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完成前,担保中心为经批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房屋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为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金额。

  三、担保期间
  为自《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并将他项权利证书移交受委托银行之日止。

  四、担保范围
  为国管分中心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上一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