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纳税人办理付汇手续须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是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及银行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做好我市售付汇的管理工作。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上一篇:关于出口收汇系统在北京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首届
频道月排行
频道总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