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实时脉搏 关注行业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点击: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含教育费附加,下同)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按经费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财政部门负担。其中: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市级固定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市与区县共享税的手续费,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二)代扣、代收和代征区县固定税,由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三、“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地税部门在预算中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协商比例确定。但手续费支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税务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市地税局汇总全市“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帐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出情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制定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使用的相关办法。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上一篇: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全面开征水资源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