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社、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社、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科委、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请符合文件规定的出版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单位于2003年l 0月8日至2004年1月31日尽快到北京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
|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上一篇:中宣部、司法部、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奥运法制宣传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发布《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200
频道月排行
频道总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