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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6-12-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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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管工作的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的文件规定要求,财政部于11月1日以财监[2006]95号文发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规程》提出,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授权驻各地专员办对当地省级电网企业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进行征收管理。后期扶持基金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缴人财政部为各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缴期限和征缴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后期扶持基金,不得拖延。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是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但下列电量实行免征:1.农业生产用电量;2.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省级电网企业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及时足额缴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如延期缴纳,专员办应责令期限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规程》共17条,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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