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健全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通过预算安排、爱心捐助、结对帮扶等多种渠道,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部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绿色通道等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奖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
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我市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坚持“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市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高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属学校(含
民办、行业办、企业办学校)和中央属部门、企业所办学校,市财政负担40%,其余60%部分分别由县市区财政和学校举办者负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爱心捐助等社会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市、县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 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 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 元,具体分为1 档1000元,2 档2000 元,3 档3000 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按照公安部门户籍改革和“村改居”以前实际农业户口为准)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
政府资助2 年,第3 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给予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 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抓好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和市属大中专院校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
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要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 号)的要求,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根据在校生规模设立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二)确保资金落实。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 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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