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南科大还有多少改革空间?
如若对照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来分析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改革设想,全部不在教育法律法规许可之列。
作者:熊丙奇 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著有《大学有问题》等。
以“自主招生、自授学位”、“去官化、去行政化”为核心改革理念,并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南方科技大学,目前遭遇空前的改革困境。继上月底深圳市委组织部发布公告为南科大公选两名局级副校长之后,网上风传:教育部门要求南科大45名3月入校的学生参加今年高考。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在针对相关提问时公开表示,支持南科大的教改探索,但任何学校改革都须依法办学。
如果站在改革角度,可以说,根据目前教育部和深圳的做法,南科大的改革,已经基本结束,留给南科大的改革空间已经接近为零。
要求南科大学生参加高考,看上去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根据目前的情况,这更像一个形式,但是,这一举动的意义巨大,即南科大的招生必须纳入计划体制,进而,也就不可能推行“自授学位”的改革。—在“自授学位”的改革框架中,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只负责学校设立的审批,学校拥有完全的招生自主权、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和学位授予权,可以自主选择招生的形式,确立人才培养模式,至于学历、学位的含金量,则交由专业评价(由社会认证机构认证)和社会评价(受教育者选择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聘用)。
教育部发言人的表态,还传递出另一层意思,即与目前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改革,都是不被允许的。这在不了解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人看来,是合情合理的。可是,如若对照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来分析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改革设想,全部不在教育法律法规许可之列。对于这一情况,《纲要》制订者都知晓,因此,在《纲要》中曾明确提到,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但至今,只见教育部作出了未来10年的立法规划,却不见一部法律法规修订。问题随之出现,如果到了2020年,这些法律都不修订,意味着《纲要》所谈改革,全部不能落实—只要落实就是违法。
对于南科大“自授学位”的改革,教育部曾多次表态,只要符合《纲要》精神的,都会大力支持。笔者曾以为,我国有关部门会允许南科大先行试验,与此同时,结合《纲要》,启动对现行《学位条例》的修订。但现在看来,《纲要》的制订和法律修订的不同步,成为了有关部门拒绝改革的绝佳理由。
深圳对南科大改革的态度,也和教育部差不多,在多个场合,都曾明确表态,要以全新理念建设南科大,但遗憾的是,《南科大章程》在筹建近4年之后,依旧没有出台,而近期发布的《南方科技大学暂行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南科大副校长要由校长提名,理事会任命,但深圳市委组织部对此的解释是,由组织部门公选副校长人选,再交由校长提名。很明显,权力机关不会轻易放弃对大学人事权的干预。
分析南科大的改革,无论是“自主招生、自授学位”,还是“去官僚化、去行政化”,都是符合国家教改《纲要》的基本精神的,属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范畴,而且,从去年底,我国已经启动了500项教改试点。按理,对于南科大的改革,教育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以改革的思维大力支持,努力为其创造条件。但现在看来,政府部门是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力,推动这样的改革,甚至不允许这样的改革出现一点苗头的—说到底,“自授学位”的改革,将打破高等教育计划体制,从而使教育部门失去原来掌握在政府手中的考试权、招生权、审批权、评估权;“去行政化”的改革,将限制政府部门参与办学、干预教育和学术的权力,也将使过去政府通过财政权、人事权寻租的空间大为缩小。
权力的运作空间大,大学自主生长的空间就小。袁贵仁部长多次提到,教改要推动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为何到了现实之中,大学改革的空间却被权力挤占得一丝夹缝也不留呢?对于去年轰轰烈烈启动的教育改革,公众还能寄予怎样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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