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创业人员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1-06-10 来源:网络
市人社、国税、地税、教育等局联合印发了《石家庄市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办法》,对我市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制定了认定实施办法。
我市对符合规定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将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仅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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