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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发布日期:2011-05-3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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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良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围?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良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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