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深化课程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第四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 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应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第五条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 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第二章 设置与仪器配备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 号), 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 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 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教具维修室、暗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 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第八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 应符合教学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环保, 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 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 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 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第九条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 采取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 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作, 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采购的特点进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应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章 管理与人员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对实验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经费有落实,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 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保证各项管理制
度的落实。第十五条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 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 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第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应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 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 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 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第十七条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 分室、分柜、定位存放。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有关的账册。每学年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清点, 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按规定程序做好报损、报废工作, 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不足的设备和药品。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室管理员的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解决, 可根据从事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设定。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之中, 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 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规程,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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