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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

发布日期:2011-05-2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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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等强烈震动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此外,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另外五方面的劳动。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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