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弱势群体的工作中,作为中国未来发展希望的近4亿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都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在案件的申请范围及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等环节,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结合本人在法援中心多年接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情况,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体系能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范围过窄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就限制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只能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如果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父或母不去申请或者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的该由谁代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案件很有可能就会成为隐性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家干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愿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上,就不能要求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而应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
2、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提前介入难”
《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提前介入问题,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案件的提前介入并未予以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作协调等各方面因素,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权仅仅局限在了审判阶段,使得许多指定辩护留于形式。有些时候为了在表面上迎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往往匆忙的在开庭前一两天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不少指定辩护律师基于时间原因,没有做到委托辩护中阅卷、会见被告人,仅凭起诉书和平常的办案经验出庭辩护,应付指定辩护工作。
3、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受援人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在我国主要是指获得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免费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但是该规定没有对缓交、减交、免交的情形进行规定,而实践中的做法也一般是对当事人采取缓交和减交诉讼费。由于交不起诉讼费,还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这就出现了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法律援助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不统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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