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指导
发布日期:2011-05-19 来源:网络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照管、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类服务机构,应当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乐观、诚实、责任感和合作精神等良好品性,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和情感的健全。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文化、运动、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思考、实践和创新能力,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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