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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南科大能否走通“自授学位”之路?

发布日期:2011-05-1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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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在全国所有大学的学位、文凭均由国家统一颁发的大环境之下,刚创立的南科大却提出“自主招生、自授学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很多人为南科大以及准备报考南科大的考生捏把汗。而南科大校长朱清时也坦诚自己的压力很大。2011年3月,南科大首批招收的45名学生已入校。

教育部发言人续梅于2011年2月25日表示,教育部对南方科技大学在教改方面的探索持支持态度。不过,该发言人未直接回应南科大的招生权问题,这一表态,其实并没有超过2010年南科大获批筹建的范畴。

对于南科大的改革,有评论指出这是“离经叛道”,意在表扬南科大的改革勇气。然而,这也让人产生误解:南科大的改革,是不是心血来潮、无章可循?其实,南科大的改革一点不“离经叛道”,而是依法办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也符合我国人才发展与管理改革的大方向。更确切地说,南科大的改革,根本不是“改革”,只是对办教育、办大学常识的回归。

《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的七项办学自主权无一落实

我国1999年1月1日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概括起来,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校拥有7项办学自主权。

依法治教,这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方略。而遗憾的是,《高等教育法》颁布至今已10多年,上述办学自主权大学无一项完全拥有。以自主招生为例,从2003年起,我国方开始试点,当年有22所学校获得5%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权,可就是对这5%,高校也没有完全自主权:一方面,招生方案要报教育部门审批,另一方面,自主招生还与统一高考集中录取嫁接。由于长期以来高校没有办学自主权,这一法律基本已被遗忘。在过去10年的“两会”之上,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一直是教育界代表、委员的议题。然而到了今天,像南科大提出“自主招生”,本质上是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做法还引来担忧,足见依法治教面临怎样的困境。

南科大引起更大质疑之处在于“自授学位”。根据《高等教育法》,这一权利没有赋予大学,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也就是说,高校在没有获得国务院授权时,是不能自授学位的。这样一来,南科大“自授学位”,岂不是违法吗?这就要看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教改方向了。

“自授学位”符合《纲要》改革精神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与上述描述对照,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授予学位,无疑与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不适应,也有碍“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国家统一授予学位,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以及改革语境下,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其一,国家统一授予学位,前提是政府部门要对学校的学位授予权进行评审,这一评审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评价,严重影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南科大筹建三年却未获 “招生权”,就是因为这种审批制度所致。

其二,一些高校获得国家授权之后,一劳永逸,不再重视教育质量,造成近年来的大学教育“空心化”。我国每年600多万大学毕业生,都手握国家统一颁发、承认的学历,可有相当部分,社会却不承认(找不到工作),学历严重贬值。

其三,造成学历泛滥和学历交易。在计划体制中,国家统一授予学位与各种人才政策和就业制度紧密衔接,由此形成“学历社会”,催生严重的“学历情结”。不少官员和老板,争相读硕士和博士,看重的不是获得多少教育,而是可以拿到文凭。这也造成教育声誉的败坏和学术尊严的丧失。

深入推进教改,取消国家统一授予学位,修订《国家学位条例》是迟早的事。这一点,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也有明确描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此可见,南科大“自授学位”虽与现行学位条例不符,但这不是南科大的问题,而是现行学位条例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的问题。事实上,在教改规划纲要制订期间就有专家建言,将《教育规划纲要》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由此成为法律文本,与之相抵触的旧法规失效。这样有利于教改推进。

“自授学位”需全新的学历认证制度配套

大学自授学位怎样保障教育质量?四年之后,南科大的毕业生拿到学校自授文凭,却不被国家认可,学生的前途会不会受影响?这是公众对自授学位最关心的问题。

大学自授学位并不意味着对大学的教育质量没有评价、监督。政府在大学办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监管学校依法办学,审查大学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而学校授予的学位,其“含金量”则由社会评价——通过权威的社会认证体系。以美国为例,大学自发文凭、自授学位,与之对应,有十分严格的认证制度。美国的高校认证有两大类,一种是学校整体认证,有六大独立、非官方、非营利的区域性院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大学的综合实力进行认证;另外一种认证则侧重于特定的专业和学院,全美共有47个专业认证机构。这些认证都不是一锤子买卖,比如,六区域性认证机构每7到10年,会对被认证的大学重新评估。只有通过所属区域认证委员会认可的院校,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间接资助,其学生才能申请并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奖助学金和贷款,其毕业生才更容易得到雇主的认可。

这样的认证体系当然也有瑕疵,即也有大学买卖文凭。但相对于国家统一颁发学位来说,这种文凭靠市场竞争获得认可的机制,大大减少了学历泛滥和学历交易——买到的文凭没有通过社会认证,除了自娱自乐外,价值不大。而更为有效防止买卖文凭的办法,则是改革用人制度,不以文凭作为用人、晋升、考核的依据,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

在我国,学历认证制度也不陌生。比如,针对海外留学生,我国就建立了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认证制度。当然,与国外的学历认证制度相比,我国的学历认证还在起步阶段,而且,具体操作的是政府机构。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我国应尽快启动建立严格、规范的学历认证体系。这也是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的——《纲要》提到,“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 。

就南科大“自授学位”的改革而言,我们期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支持、鼓励这一积极的改革探索,并努力推进配套改革。即便国家在未来几年中没有建立起学历认证体系,对南科大“自授学位”的毕业生,也可借鉴国内已有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认证制度,对其学历进行认证。否则,我国教育将不得不面对的尴尬是,南科大自授学位的学生,获得国外一流大学的青睐,南科大的办学,取得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反过来,却不被中国教育体制承认。但这样的教育制度,却认可国外不由政府统一颁发学位,只由学校自授学位的大学的学历。

总之,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角度看,南科大改革的风险其实不在于“自授学位”,而在于又重新被要求回到招生、培养、学位授予都需要审批的旧体系,若南科大改革失败,即意味着我国教改并没有真正按《教育规划纲要》去推进,说明有关部门给这种积极的改革探索制造障碍。而如果南科大能走通“自授学位”的道路,这不但是南科大之幸,更是中国教改之幸。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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