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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04-1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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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首府展会活动有法可依——

  发布虚假招展信息可罚款3万

  3月3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今后,首府展会活动将有法可依。

  《条例》对首府展会服务、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特殊装饰展位安全、重罚发布虚假招展信息行为、保护品牌展会、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条例》引人注目的亮点内容。

  近年来,南宁的展会产业快速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市场秩序还有待规范,为避免展会业鱼龙混杂、质量不高现象的发生,严防误导消费者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有必要加强展会管理,对办展条件、行为等予以规范。《条例》规定,未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展会,不得对外发布招展信息。擅自对外发布招展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商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规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举办展会活动时,常常有商家会对展位提出特殊装饰的要求,这类展位通常要求高、技术性强、安全问题突出,其安全保障也就成为了展会活动管理的重要环节。针对目前尚无法律对特殊装饰展位搭建的安全问题进行规范的现状,《条例》设定了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职责及参展商必须委托拥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搭建等义务。参展商委托无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搭建特殊装饰展位,或者特殊装饰展位搭建施工单位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整改完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做大做强展会业,增强品牌意识,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避免展会业无序竞争,保护品牌展会,维护展会秩序,《条例》规定了建立品牌展会的资质评定和品牌认证体系,设定了展会名称备案保护制度,规定了对展会名称侵权行为的相应罚则,对品牌展会进行保护。规定凡未经所有人同意,举办展会使用的名称与备案保护的展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展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出于维护展会秩序、提升展会品牌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展会各方的权益,《条例》设立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定展会备案应当提交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方案。举办单位在招商招展中,应当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制度,制订知识产权自律规则,加强协会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协助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展会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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