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临沂市商务局文件
临沂市财政局
临商务字〔2011〕55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协会,各会展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加强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和《临沂市会展业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和《临沂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计划申报、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规模大、效果好、信誉佳的商贸展览项目。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受理展会项目申请、评审、审核,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和拨付。
第五条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规模较大、规范运作,有一定影响力的商贸展览活动;
(二)会展业宣传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
(三)市政府确定的展会扶持项目;
(四)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第二章展会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凡在本市举办,展期2天以上(含2天),市外参展企业超过40%以上的展览项目,对每个展会主要承办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一)按展位个数奖励:除汽车、房地产等以零售为主的展览项目,展位(3米×3米标展)总数300—500个,一次性奖励3—5万元;展位总数501—800个,一次性奖励5—8万元;展位总数801—1000个,一次性奖励8—10万元;展位总数1000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汽车、房地产等以零售为主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5000—100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2—3万元;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
(二)按品牌参展企业个数奖励:全球50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国家免检产品企业参展,每个企业奖励1000元;省级著名商标企业、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参展,每个企业奖励300元。
(三)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题材相同的展览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办展单位进行补助。
第七条对引进的省级以上的巡回展览项目,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按展位数量和级别给予主要引进单位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会展专项资金奖励:
(一)已享受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展览项目。
(二)各类会议,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非商贸展览活动。
(三)未经会展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或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擅自举办的展览项目。
(四)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或提交资料不实的展览项目。
(五)其他违规举办的展览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一)项目申报。凡拟申请会展专项资金奖励的展览项目,办展单位必须在展会开幕10天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并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及场馆展览展位图;2、承办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有关职能部门同意举办展会的批复;
4、展会场地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主要承办单位申报,并提供其他承办单位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展会评审。展会举办期间,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展会活动进行现场评审,出具展会评审意见书。
(三)资金申请。展会结束后15日内,办展单位应向市商务局报送以下材料:
1、会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展会总结;
3、展会实际展位平面图;
4、市外参展商目录及会刊;
5、其他需要提报的资料。
(四)批准拨付。市商务局对办展单位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直接拨付办展单位。
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涉及的宣传推介、统计备案、行业交流以及其他会展业管理服务基础性工作支出,由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从会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展会项目使用的;
2、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等不稳定因素的;
3、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4、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三条展会评审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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