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废止四件地方性法规
前不久闭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废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次废止的另外三部法规是《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银川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银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涵盖了《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因此该规定失去了保留、修改的必要。
目前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已实现全国联网,2006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更具操作性,《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基本不再使用。
《银川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因与去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在注册资本的设定、保安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设立的处罚等方面内容相左,已难以满足银川市保安服务行业管理需要。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及去年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详细、更具操作性而失去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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