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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1-04-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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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择校费 5月1日起施行


  昨日(3月25日)闭幕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特别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择校费。该条例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不收“择校费”


  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情况,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做出了硬性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同时,条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

 

不得变相设立重点学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条例对设立重点、非重点学校现象,做出了严格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此前审议稿“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基础上,修改为“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加上“或者变相”四个字,以杜绝变相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重点学校的现象。

 

学校周围不得设网吧舞厅


  条例还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周围,不得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摆设摊点。

  条例还对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规定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同时,将区县(自治县)政府适当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范围,扩大到农村寄宿制学校。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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