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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建立校园安全

发布日期:2011-03-2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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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在校园出入口、教学楼、食堂、饮用水供给、实验室等要害部位以及易发生安全事故场所,采取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器等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防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校舍和相关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办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教学和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在校园内或本单位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助,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真实,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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