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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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新修订出租车地方性法规于2月1日实施
作为城市的窗口行业,如何规范我市(大连市)出租车市场环境、提升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今年2月1日起,新修订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出租车行业划归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以后,全国第一部新修订的出租汽车地方性法规。 目前,全市共有出租汽车12939台,出租汽车企业185家,出租汽车驾驶员3.8万人,出租汽车日客运量60万人次。伴随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加,我市出租车经营环境面临新的挑战。为提高城市路网行车利用率,减少出租汽车空驶,缓解“打车难”问题,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和车辆的安全保障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已经施行15年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新《条例》现已通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驾驶员从业有新规
驾驶员申请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有何新变化?记者了解到,在要求从业者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基础上,新《条例》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年龄提出明确界定。《建设部关于规定》: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年龄在60周岁以下。因此我市申请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条件定为“年龄60周岁以下”,结合出租汽车行业服务的特点和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安全,要求驾驶员“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证”。 此外,将原《条例》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在两年以上”修改为“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其中,“本地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规定,有利于申请人熟悉本地的路况并便于为乘客提供高效的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这一窗口的形象代表,素质高低十分重要。新《条例》增设了驾驶员要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岗位培训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需建立一套综合的培训体系,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分阶段地进行岗前、在岗、待岗等岗位培训,进一步提升驾驶员素质。 ⊙出租车安装电子识别装置
新《条例》与原《条例》比较,在车辆管理方面,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增加两项内容:一是安装电子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卫星定位终端等装置,运用电子手段加强行业管理。为了给乘客营造清新、舒适、安全的乘车环境,出租车内还需粘贴禁烟标识,驾驶员不得在出租汽车内吸烟,会吸烟的乘客也应该自觉遵守这一规定。 ⊙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新《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外,要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一旦车辆出现较大事故,保险公司将对事故进行赔付,可以减少驾驶员的损失,也可赔付乘客一定的保险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司乘双方的利益;经营者收取承包费、日收班费等要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从而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利益,保持行业稳定。 为此,行业主管部门已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承包费和日收班费标准的通知》,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和日收班费进行了调整。 ⊙违规营运出租车最高罚3万
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新《条例》为体现公平正义,维护合法经营和营运,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处罚额度。原《条例》对非法营运车辆处罚额度为3000元到5000元。在新《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者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的车辆投入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车客运管理部门表示,处罚只是一种手段,真正杜绝非法营运,还需要加大管理和多个部门的综合治理。 ⊙新增违法处罚事项
新《条例》新增四项处罚,并明确了处罚额度:“未建立单车技术档案,未按时接受车辆审验和车辆检测的;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承包费、日收班费等费用标准的;不协助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活动不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调度的”四种情况,都有相应的罚款数额,主要目的是增强和提高经营者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 ⊙信誉度决定经营权延续
新《条例》以授权形式明确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核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为经营者核发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时,应当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服务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大连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处解释,这一规定界定了营运号牌使用是有期限的,同时经营者必须对营运号牌的使用实行全程监管,确保营运服务质量达标,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修订后的《条例》首次以“协议”的形式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需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等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延续。对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这一规定,使经营信誉考核成绩成为经营权延续的重要因素,也将经营者的日常经营行为纳入到法规约束中。 |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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