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实时脉搏 关注行业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学术不端有责任教师将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网络
 点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新规  学生学术行为不端可停导师招生资格

    华中科大规定导师不得以不知情免责

   学生抄袭,导师有责。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4日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

    《意见》提出,学位授予单位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意见》明确,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华中科大规定导师不得以不知情免责

    本报讯(见习记者朱建华 通讯员钱海涛)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余津宜昨日表示,该校此前修订的《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专门增加了对导师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导师停招1至3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据悉,华中科大去年3月已开始启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 (见习记者朱建华)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上一篇:江苏拟取消小学初中作业本费 学校不得分重点
下一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新规 学生学术行为不端可停导师招生资格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