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次为“科普”立法
甘肃省科普工作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该省科普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十一五”以来,甘肃省市县三级政府科普经费投入由2006年的780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580万元。
条例规定,甘肃省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科普经费应当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条例指出,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应当将其适宜向大众开放的研究实验基地、科研基础设施,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所,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等,定期向社会开放。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以科普为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利用科普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和骗取财物的。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擅自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占、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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