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高等教育法》
复旦大学校长关于制定复旦大学章程的讲话,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对此称道者不少,但是,也有一些评论者持悲观的态度,他们认为高等院校的章程很难成为真正的“大宪章”。坦率地说,我同意后一种看法。
在现代法治社会,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更不能制定章程自行其是。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高等教育机构的学位、学历必须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承认;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科建设,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必须得到教育主管部门准许;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高等教育机构的行政级别、学科建设、学生人数下拨教育经费。高等教育机构名义上是法人,但是,却没有任何自主权。
因此,《高等教育法》修改之前,根本不存在制定大学章程的空间。《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大学管理权力根本不在校长手中,而在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手中。
大学自治不是放弃共产党的领导,恰恰相反,大学自治就是要在充分尊重教师权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靠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党的各项主张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换句话说,大学自治之后,党员干部再也不是高高在上的领导者,而是国家法律和大学章程的模范执行者。党员干部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重新赢得教师和学生的尊重。党员干部根据大学章程,维护教师和学生的正当利益,以个人的感召力发挥作用。
现在高等教育机构的核心问题,就在于领导者缺乏公信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是从自身找原因,克服官僚习气,更好地分配教育资源,而是大权独揽,试图依靠各种各样的考试评估制度,迫使教师乖乖就范。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教师的人格得不到尊重,教学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
彻底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呼声。近些年来,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实施的教育改革,要么形式主义严重,要么严重背离了改革的初衷。教学评估使得高等教育机构“民怨沸腾”,而学科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批制度,则使得许多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热衷于投机钻营。现在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已经形成了非常独特的评价体系——教师不是公开自己的学术观点,而是公开论文发表的刊物;学校不是公布教学质量,而是炫耀自己所得到的学科点。在这种近乎于荒唐的评价体系下,各个学校拼命地弄虚作假。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了南方科技大学,试图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另辟蹊径,但是,他们的改革碰上了软钉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始终不予审批。南方科技大学负责人遂决定自行颁发学位,彻底摆脱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依赖。这项改革迎来了一片喝彩之声。不过,也有人感到忧心忡忡,他们担心南方科技大学的毕业生今后在社会上难以生存,因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创制的学历学位认证体系,使得这个学校的毕业生寸步难行。所以,如果不尽快修改《高等教育法》,那么,即使满腔热情,也很难打破现有的制约瓶颈。笔者呼吁尽快将《高等教育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只有这样,高等教育改革才能有所突破,制定大学章程才有法可依。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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