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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关于独立的条约

发布日期:2010-12-2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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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的具体规则是:
关于多边条约。对原宗主国参加的多边条约有继承的权利,而且行使这一权利无需得到作为被继承国的原宗主国同意。继承国可发出继承通知,确定其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的地位。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新独立国家之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条约实施条件的,上述规则则不适用;或者,依条约规定或因谈判国数目有限和因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任何其他国家参加该条约必须认为应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时,新独立国只有在获得此种同意后才可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关于双边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双方条约,原则上应对新独立国家无效。只有在以下情况,其应被视为在新独立国家与别的当事国间有效;a.两国已作此明示同意;或b.因两国间的行为,可认为两国间已如此同意,但从两国协议可知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向时,不在此限。依上述规定被认为在新独立国家与别的当事国间有效的条约,不仅仅因为这一事实,就视为在被继承国与新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上也有效;也不仅仅因为该条约后来在被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之间终止的事实,即在新独立国家和别的当事国间停止施行。
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归继承国所有所谓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依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和利益。
国家对国家财产的继承有“一个标准两个原则”。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两个原则是:(1)随领土转移原则,即一国的国家财产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2)实际生存原则,即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维持其起码的生存条件。
国家财产有不动产与动产之分。不动产实行随所涉领土转移原则,即凡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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