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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日期:2010-12-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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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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