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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12-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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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疏于防范,致使民兵武器装备遭受损失的。
  (二)因渎职导致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抢)等事故发生的。
  (三)个人保管的武器、弹药被盗或者丢失的。
  (四)私自携带武器、弹药外出或者私自将武器、弹药转借他人的。
  (五)私自处理、组装、赠送、出售武器、弹药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的。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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