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原则
序言
原则的目的:
本原则确立了国际商务协定的一般规范。在双方同意由这些原则调整他们的协定的情况下,使用此规范。当双方同意由“一般原则法”、“lex
merkatoria”或者类似情况调解他们的协定时,使用此规范。此规范可以为解决在不可建立使用法的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使用。此规范可以为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使用。此规范可以作为民族和国际法律的模式。
第1章:基本情况
第1.1款 谈判自由:双方在谈判中自由发言并确定内容。
第1.2款 形式自由:本原则不规定任何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或者确立的要求。它可以以任何形式证明实现,包括证人证明。
第1.3款 协定的义务:规定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义务。更改或者终止协议只能根据协议的条件或者双方同意或者其他本原则规定的形式。
第1.4款 义务(无条件执行)情况:本原则的任何规范不受国家、国际或者超越国家之上国际法规定为起源的义务(无条件执行)的限制。
第1.5款 双方对本原则的回避或更改:如果在原则中没有其他规定,双方可以不使用本原则,回避本原则或者更改本原则的任意条款。
第1.6款 原则的解释和补充:1.在解释本原则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性质和目的,包括促进在其使用中达到一致性的必要。2.
本原则中不能直接解决的问题要根据主要的一般原则进行解决。
第1.7款 善意性和诚实、实事求是的实际应用:1.
每一方有义务根据在国际贸易实际应用中的普遍接受的善意性和诚实、实事求是的实际应用进行活动。2. 双方无权取消或者限制此项义务。
第1.8款 习惯和实际应用:1. 双方可以以任何商定的习惯和在相互关系中规定的实际应用进行联系。2.
双方可以以普遍熟悉和在相关贸易领域双方进行国际贸易中持续遵守的习惯联系,除非使用这种习惯是不明智的。
第1.9款 通知:1. 当需要通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任何方法。2. 当通知到达被通知人处时,通知被确认。3.
当口头通知被通知人,或者将通知送到被通知人的商业公司所在地或者被通知人的邮政地址,认为是第2点中提出的通知已“到达”被通知人处。4.
本款中的“通知”包括申请、要求、质疑或者其他任何一种通知意图。
第1.10款 确认:在本原则中:如果一方有一个以上的商业公司,考虑到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或者签订协议之时深知的情况,其“商业公司”被认为是与协议和完成协议有着最紧密联系的商业公司;“债务人”是应该履行义务的一方,“债权人”是有权获取这种义务的履行的一方;“书面形式”是任何一种保留信息内容和能够明显再现的通知。
第2章:签订协议
第2.1款 签订协议的方法。协议可以通过承诺签订协议的建议或者双方足够证明同意进行签订。
第2.2款 确定签订协议的建议。如果建议明确并且表达出自己承诺的愿望,关于签订协议的提议成为签订协议的建议。
第2.3款 取消签订协议的建议。1. 签订协议的建议从收信人收到签订协议的建议起生效。2.
如果建议的收信人收到撤销通知比收到建议本身早,或者同时收到,建议甚至是不可撤销的建议都可以由建议者取消。
第2.4款 撤回签订协议的建议。
1、如果建议的收信人将在做出承诺之前收到撤回建议的通知,签订协议的建议可以在协议没有签订之前撤回。
2、但是在以下情况签订协议的建议不能撤回:如果在签订协议的建议中明确表示做出承诺的固定时间或者其他不可撤销的形式;如果建议的收信人理智的认为建议不可撤销和认为建议可信并已经付诸行动。
第2.5款 不接受签订协议的建议。建议者收到不接受建议的通知时建议失效。
第2.6款 承诺的多种方式
1、承诺是建议收信人的申请和其他表达同意建议的行为。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不是承诺。
2、从建议者收到上述同意表示起建议的承诺生效。
3、但是,如果由于双方在自己的相互关系或者习惯中的建议或者实践,建议的收信人可以不明确签订协议的建议,而通过完成某种行为表达同意,承诺从完成这种行为起生效。
第2.7款 承诺时间。建议应在建议者提出的时间内承诺,或者在没有明确期限的情况下考虑到具体情况可以在理性的时间内承诺,其中包括建议者使用的联系方法的时间。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口头建议应迅速做出承诺。
第2.8款 期限内做出承诺
1、建议者在电报或者书信上表明的建议承诺期限,从递交电报或者书信中表明的日期,或者如果没有日期,从信封上表明的日期起。建议者通过快速联系表明的承诺期限从接受建议者接到建议时起。
2、在承诺期限内的国家节日或者休息日包括在计算期限内。但是如果承诺通知不能在节日或者休息日的最后一天递交到建议接收者的商业公司所在地,此段时间延续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2.9款 被拖延的承诺滞留在邮寄中
1、如果制定契约的建议人在没有证明滞留的情况下通知收信人建议或者发送相关通知,被拖延的承诺至少保留承诺的效力。
2、只要建议人在没有证明滞留的情况下没有通知收信人他认为自己的建议已经失效,在被拖延承诺的书信或者书面通知中可以看出通知是在如果邮寄正常就能及时收到的情况下发出时,被拖延的承诺保留承诺效力。
第2.10款 承诺的废除。如果建议人收到关于废除承诺的通知的时间比承诺生效的时间早或者同时收到通知,承诺可以被废除。?
第2.11款 附加条件的承诺
1、具有承诺作用但是有补充、限制或者其他改变的对签订协议建议的回答被认为是对建议的拒绝,是回应建议。
2、可是只要建议人在没有证明滞留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反对这些分歧,具有承诺作用但是有补充或者没有对建议条件进行本质改变的不同条件的回答被认为是承诺。如果建议人没有对分歧做出反对,协议的条件将按照在承诺中改动过的建议条件进行。
第2.12款 书面确认。只要补充或者不同条件没有对协议进行本质改变或者收信人在没有证明滞留的情况下没有反对意见,如果在签订协议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具有确认协议作用的书面通知中有补充或者不同条件,这些条件将成为协议的一部分。
第2.13款 由具体问题一致或者遵守特别法律规范决定的协议的签署。如果在谈判的过程中一方坚持在达到具体问题的一致或者遵守条约特别规定之前不签订协议,协议不能在达到这些具体问题一致之前、或者不能以相关形式形成一致之前签订。
第2.14款 带有特意公开条件的条约
1、如果双方有意签订协议,双方为了在以后的谈判中或者应当受第三方确认的同意特意停在某一条件的情况不妨碍条约的签订。
2、以下情况不对条约的存在造成触动:
1)双方不同意此类条件;或者
2)在双方注意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其他方法让在上述情况下理性的条件清楚,第三方不确认此条件。
第2.15款 非善意的谈判
1、双方自由进行谈判,并不对未达成协议负责。
2、但是非善意进行或者破坏谈判的一方应负责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非善意包括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加入谈判或者谈判进行。
第2.16款 保密的义务。如果一方在谈判过程中将信息作为机密转给另一方,另一方有义务不能公开这些信息或者不能用不适当的方法使用这些信息以达到单方目的,不论在其后条约签订与否。在适当情况下违反此义务的法律保护方法可以包括以另一方所获得利益为根据的赔款。
第2.17款 关于吸收的补充规定。不能对完全包括双方同意条件的补充规定的书面条约提出异议或者已在申请之前提出的条件补充。但是此申请可以作为解释书面协议使用。
第2.18款 关于书面修改的补充规定
任何双方同意的改变或者终止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实现,补充说明的书面协议不能够以其他形式进行改变或者终止。但是一方可以以其行为在另一方信任此行为并作为的范围内被剥夺信任补充规定的可能性。
第2.19款 标准条件上的协议
1、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利用标准条件,则照第2.20-2.22款采用关于签订协议的一般状况。
2、标准条件包括一方为了共同并多次使用和不通过与另一方谈判而直接实际采用的预先准备的条件。
第2.20款 意外的条件
1、只要一个条件没有被这一方公开采用,则此条件(其中包括标准条件和具有另一方不能理智预料特征的条件)是无效的。
2、在建立协议时是否存在这种特征的条件必须受到内容、表达和表示方法的注意。
第2.21款 标准条件和非标准条件的矛盾。在标准条件和非标准条件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后者优先。
第2.22款 形式冲突。如果双方使用标准条件并在此标准条件范围外取得一致,除了当一方预先明确表示无意与此协议有关,或者此后无非正当滞留通知另一方,协议被认为是在双方同意的条件和这些一致的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签订的。
第3章:有效性
第3.1款 未提及的问题。本原则未提及在如下情况出现的无效问题:1)无权利能力;2)无全权授权;3)违反法律规范法令或者违法。
第3.2款 普通同意的有效。协议由双方同意签订、修改或者终止,无需其他补充要求。
第3.3款 起码的不可能完成的事实。
1、在协议签订之时已不可能完成规定义务的事实不影响协议的有效。
2、在签订协议之时一方无权支配与协议有关的财产的事实不影响协议的有效。
第3.4款 误解的概念。误解是对签订协议时的事实或者法律规范的错误看法。
第3.5款 重大误解
1、由于误解一方可以拒绝协议,如果在签订协议时误解非常重大以至,假如真实情况明了,在类似情况理智和误解一方会签订其他条件的协议或者干脆不签协议,并且:
A)另一方也如此误解,或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关于误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误解一方的保留就与诚实守信的理性商务标准相矛盾;或者
B)另一方在拒绝协议时在协议上不作为。
2、但是一方不能拒绝协议,如果:
A)误解是由于一方的不谨慎而出现的;或者
B)误解属于误解的一方采用有误解危险的行为的问题,或者考虑到具体情况危险寄希望于此方解决。
第3.6款 表达或者转交中的错误。表达或者转交申请中出现的错误属于申请方的误解。
第3.7款 保证履行的法律条文。如果一方所处的情况允许或者可以允许履行的法律保护,单方无权根据误解拒绝协议。
第3.8款 欺骗。如果协议是在一方的欺骗性申请的基础上签订的,或者由于恶意隐瞒根据诚实守信的商务标准应该通知另一方的事实,另一方可以拒绝执行协议,其中包括表达的语言或者行为方法。
第3.9款 威胁。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协议,如果一方是由于另一方未能证实的威胁而签订协议,此威胁考虑到具体情况是现实和严重的,它不给另一方理性的排他选择。威胁包括未能证实的,如果威胁性行为或者不行为是非法的,或者利用其作为签订协议的手段是非法的。
第3.10款 现实均衡
1、一方可以拒绝协议或者其部分条件,如果在签订协议或者某些条件时未能证实的对另一方造成过多的优势。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注意:
A)一方恶意利用另一方、后者经济衰弱或者急需对其依赖的事实,或者利用其无远见、消息不灵通、无经验或者不熟练进行谈判,以及
B)协议的特点和目的。
2、根据有权拒绝协议一方的要求,法院有权根据诚实事务实践的理性商务标准改变协议或者其条件。
3、法院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一方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另一方自己上诉并且另一方对此做出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收到拒绝协议通知一方的要求改变协议或者其条件。根据第3.13款(第2点)中规定。
第3.11款 第三方
1、如果欺骗、威胁、事实的不均衡或者一方的误解涉及到另一方负责的第三方,或者第三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事实,可以在相应行为或者信息属于这一方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协议。
2、如果欺骗、威胁、事实的不均衡涉及到另一方不负责的第三方,当一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骗、威胁或者事实的不均衡或者在拒绝协议时这一方未对此做出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协议。
第3.12款 确认。如果有权拒绝执行协议的一方在拒绝执行协议通知发出期限开始后直接或者暗示确认协议,则不再允许拒绝执行协议。
第3.13款 放弃拒绝执行协议的权利
1、如果一方有权由于误解拒绝执行协议,但是另一方申请执行协议或者事实上正在以被有权拒绝执行协议一方理解的方式执行协议,协议像这一方理解的那样被认为是签订了。另一方应该在其得到关于有权拒绝执行协议一方理解协议的通知后,并且在这一方对关于拒绝执行协议的通知进行行为之前立即做出申请或者实现执行协议。
2、在做出申请或者执行协议后,拒绝执行协议的权利就被放弃了,并且此后关于拒绝执行协议的通知是无效的。
第3.14款 关于拒绝执行协议的通知。一方拒绝执行协议的权利通过通知另一方实现。
第3.15款 时间限制
1、考虑到拒绝方得知或者不能不知道相关事实并酌情进行行为的可能性,关于拒绝执行协议的通知应在理性的期限内送出。
2、根据第3.10款如果一方可以拒绝协议中的部分条件,通知拒绝执行协议的期限从另一方提出此条件起开始。
第3.16款 部分拒绝
如果拒绝只涉及了部分的协议条件,只要在注意到情况的同时不是无理智的保留协议剩余部分的效力,拒绝的后果仅限于这些条件。
第3.17款 拒绝的相反效力
1、拒绝具有相反效力。
2、在拒绝执行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在归还其根据拒绝的协议或者其某部分规定所获得的所有东西的同时,都有权要求归还根据拒绝的协议或者其某部分规定所提供的所有东西,或者如果不能归还实物,此方要对所有其获得的东西进行赔偿。
第3.18款 损失。无论是否拒绝执行协议,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进行拒绝的一方应负责损失,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以达到假如没有签订协议所处情况的程度。
第3.19款 无条件执行。除了属于普通同意、起码的不可能或者误解以外,本章中的条款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3.20款 单方申请。根据一方对另一方的有意通知,本章条款适用。
第4章:注释
第4.1款 双方的意向
1、协议应根据双方共同的意向进行注释。
2、如果此意向不能明确,协议应根据与双方相仿的理智方在此情况下对协议提出的概念进行注释。
第4.2款 申请和其他活动的注释
1、如果一方知道或者不能不知道关于另一方意向的情况,另一方的申请和其他活动应根据另一方的意向进行注释。
2、如果上一点不适用,申请或者其他活动应根据与一方相仿的理智方在此情况下的认识进行注释?
第4.3款 受到注意的情况
在使用第4.1款和4.2款时应注意所有情况,其中包括:
a)双方的初步谈判;
b)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的实际情况;
c)双方在签订协议以后的行为;
d)协议的性质和目的;
e)在经营活动的相关领域条件和表达的公认理解;
f)风俗。
第4.4款 协议或者申请的共同引文。条件和表达应当从其出现的整个协议或者申请的角度进行注释。
第4.5款 系统注释。协议条件应当用使其全部意思都表达出的方法进行注释,而不能遗漏某些意思。
第4.6款 “contra proferentem”原则。如果一方提出的协议条件模糊不清,则宁可做出有损于这一方利益的注释。
第4.7款 语言学分歧。如果协议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语言的版本,并且各种版本具有的法律效力相同,则在这些版本中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倾向于根据最初的协议正文做出注释。
第4.8款 消极条件的补充
1、如果协议双方不同意对于确认他们权利和义务非常重要的条件,则协议将补充在以下情况下提出的相关文件。
2、在确认何种条件是相关条件时,应该不管其他因素而注意以下问题:
A)双方的意向;
B)协议的性质和目的;
C)善意性和诚实的事物实践;
D)理性。
第5章:内容
第5.1款 直接和暗示的情况。协议的情况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暗示的。
第5.2款 暗示的情况。暗示情况源于以下方面:
A)协议的性质和目的;
B)双方在相互关系中建立的实践活动;
C)善意性和诚实的事物实践;
D)理性。
第5.3款 双方的合作。如果这种合作可以在与一方履行义务的联系中得到理性的预见,每一方都应该与另一方进行合作。
第5.4款 达到特定结果的义务。进行最大努力的义务
1、在一方的义务包括达到特定结果的义务的范围内,这一方有义务达到这一结果。
2、在一方的义务包括在完成某项行动的情况下进行最大努力的义务的范围内,这一方有义务进行与其相似的理智方在相同的情况下所能做出的努力。
第5.5款 义务内容的确定
在确定一方义务包括在完成某项行动的情况下进行最大努力的义务或者达到某种特定结果的义务的范围内,排除其他因素应注意以下问题:
A)表达出协议义务的方法
B)协商价格和协议的其他条件;
C)一般达到特定结果的冒险程度;
D)另一方对履行义务的影响力。
第5.6款 确认履行质量
如果履行的质量在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者不可能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考虑到具体情况,一方有义务履行义务以达到理性的质量并且不能低于一般水平。
第5.7款 确定价格
1、如果在协议中没有规定价格或者没有规定确定价格的秩序,被认为是双方在没有某些明确的情况下暗示引用在签订协议时一般履行类似情况的价格,或者如果没有此价格,则引用理性价格。
2、如果价格应当由一方确认,但是确认明显的不理智,则不管协议中有任何关于相反的条件,价格应当变为理性价格。
3、如果价格应当由第三方来建立,但是第三方不能或者不愿意建立价格,则协议价格应当是理性价格。
4、如果价格应当通过引用某种因素来确认,而这种因素不存在或者终止使用或者不能建立价格,则应当以被认为是与其最接近的因素代替其进行确认价格。
第5.8款 不确定期限的谈判。不确定期限的谈判可以由人和一方通过预先在理智的期限内进行通知停止。
第6章:履行
第6.1款 关于履行的一般情况
第6.1.1款 履行期限。双方有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
A)如果在协议中规定了期限或者可以根据协议确定期限,则在此期限内;
B)如果在协议中规定了时期或者可以根据协议确定时期,只要义务没有规定另一方有权选择执行期限,则在时期内的任何期限内;
C)任何其他情况,在签订协议后的理智期限内。
第6.1.2款
一次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在第6.1.1款的B)点和C)点中规定的情况,如果履行可能以此种方法实现并且义务中没有其他规定,双方应当立即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6.1.3款 部分履行
1、只要债权人没有此种做法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以在应该履行义务的期限到来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部分义务,无论此建议在履行义务的剩余部分是否有保证。
2、部分履行义务为债权人带来的额外费用由债务人无损失地承担对于任何其它法律保护的资金。
第6.1.4款 履行义务秩序
1、在双方能够同时履行义务时,如果义务没有其他规定,双方有义务同时履行义务。
2、在一方为了履行协议而要求期限时,如果义务没有其他规定,这一方有义务首先履行协议。
第6.1.5款 提前履行
1、除非债权人没有此种做法的合法利益,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义务。
2、一方提前履行义务不影响履行其义务的期限,如果此期限不取决于另一方履行义务。
3、提前履行义务为债权人带来的额外费用由债务人无损失地承担对于任何其它法律保护的资金。
第6.1.6款 履行义务的地点
1、果履行义务的地点在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者不能根据协议确定,一方应该予以补充:
a)金钱义务--在债权人商务公司所在地;
b)任何其他义务--在一方商务公司所在地。
2、果改变在签订协议之后进行,一方应该负担由于更改商务公司所在地而增长的履行协议的费用。
第6.1.7款 支票或者其它方式付款
1、款可以采用任何在付款地一般事物实践过程中使用的形式。
2、是或者由于上一点、或者善意的收取支票或者其他付款单据或者付款的义务的债权人,打算在完成付款的条件下完成这一切。
第6.1.8款 通过汇款支付
1、要债权人没有指定具体发票,付款可以通过在任何金融机构的汇款实现,关于金融机构债权人通知有发票。
2、通过汇款支付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在金融机构的汇款完成时,债务人的义务被认为是完成了。
第6.1.9款 汇款货币
1、果金钱义务以付款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货币表达,债务人可以以付款所在地的货币完成义务,除了以下情况:
a)此货币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
b)双方商定,付款必须以金钱义务表达的货币完成。
2、果对于债务人来说不可能以金钱义务表达的货币完成金钱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以付款所在地的货币完成,即使是在第1点b)中规定的情况。
3、付款所在地的货币付款必须根据在付款期限到来时在这一地区占优势的货币兑换的现行方针完成。
4、是如果债务人在付款应该完成时没有按期完成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根据或者付款期限到来时、或者实际付款时占优势的货币兑换的现行方针完成付款。
第6.1.10款 货币的不确定性。如果金钱义务中没有表明是何种具体货币,则付款必须以必须完成付款地点的货币完成。
第6.1.11款 履行义务的价值。任何一方都必须承担履行自己义务的费用。
第6.1.12款 付款分配的有序性
1、与一个债权人的关系中有几项金钱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在完成付款时表明其有意清偿的债务。但是付款首先清偿任何费用,然后是应付的年息和包括的债务的基数。
2、果债务人没有对此做出说明,债权人在到义务的期限并且无争议的条件下,在付款之后在理性的期限内可以向债务人宣布减去所付款的义务。
3、第1点和第2点中规定的付款无序的情况下,付款属于在上述秩序下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义务:
a)履行义务期限到期或者首先到期的义务;
b)按照义务债权人有履行义务最小保障的义务;
c)对债权人最沉重的义务;
d)最先出现的义务。
如果上述标准都不适用,付款则平均分配给所有的义务。
第6.1.13款 履行金钱义务的有序性。考虑到必须适应确立金钱义务的有序性第6.1.12款适用。
第6.1.14款 申请国家同意。如果某国家的法律要求影响协议效力或者协议履行的国家同意,并且如果法律和情况都没有其他规定,则:
a)只要一方在这个国家有自己的商务公司,这一方必须采用一切获得同意的必要方法;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履行协议要求同意的一方必须采用必要的方法。
第6.1.15款 申请同意的手续
1、用获得同意的一方必须在可证明的滞留的情况下办理并且必须承担所有与此相关的费用。
2、一方必须在相应的情况下在可证明的滞留的情况下通知另一方关于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的情况。
第6.1.16款 不颁发和没有拒绝颁发许可
1、果不管相关方采用何种方法,在同意的期限内没有得到许可并且同时没有颁发拒绝许可,或者此期限没有被同意,则在签订协议后理性的期限内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协议的活动。
2、果许可只涉及协议的某些条件,如果考虑到协议的剩余部分有效是比较理智的况,甚至如果拒绝许可,则第1点不适用。
第6.1.17款 拒绝颁发许可
1、绝颁发涉及协倚效的许可,则此协议无意义。如果拒绝颁发的许可只涉及到某些条件的有效性,则只有这些条件无效。
2、果拒绝颁发许可把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协议变为不可能,则不履行义务的规范应该更改。
第6.2款 困难
第6.2.1款 协议义务的遵守。如果对某一方履行协议非常困难,这一方至少有义务在遵守以下关于困难条款的情况下完成自己的义务。
第6.2.2款 确定困难
困难被认为是出现或者由于对一方履行协议的价值增长、或者由于一方获得履行协议的价值降低而以现实方法改变协议义务平衡的情况,除非存在以下情况:
a)协议签订后事件发生在受损的一方;
b)在签订协议时事件受损方不可能理性的考虑到;
c)事件在受损方的监督之外;
d)发生此事件的风险不可由受损方承担。
第6.2.3款 困难的后果
1、困难的情况下受损方有权提出重新考虑协议义务的请求。请求必须在可证明滞留的情况下做出并且内容要有根据。
2、求重新考虑本身不能赋予受损方暂时中止履行协议的权利。
3、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在理性的期限内上诉至法庭。
4、果法院确定是困难,在理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
a)从确定的日期起在确定的条件下终止协议,或者
b)以恢复平衡为目的对协议进行改动。
第7章:不履行协议
第7.1款 一般情况
第7.1.1款 确认不履行协议
不履行协议被认为是根据协议一方不完成任何一条自己的义务,其中包括不适当的履行和过期履行。
第7.1.2款 另一方的干涉
在不履行协议是由一方的行为或者疏忽引起或者由一方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引起的范围内,一方不应该被认为是在另一方允许下对协议的不履行。
第7.1.3款 暂时中止履行协议
1、果双方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在另一方提出履行协议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协议。
2、果双方必须按顺序履行自己的义务,较晚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在另一方未履行义务之前暂时中止履行义务。
第7.1.4款 纠正
1、以下条件下,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承担纠正任何未履行的义务:
a)一方在没有未证明滞留的情况下通知建议方法和纠正时间;
b)纠正要根据上述情况;
c)受损方没有拒绝纠正的合法利益;以及
d)纠正要立即予以实现。
2、权力不排除通知终止协议。
3、收到纠正的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受损方在纠正期限之前不能实现自己可以与未履行义务方的义务履行并存的权利。
4、损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等候纠正。
5、管纠正如何,受损方保留要求过期赔偿的权利,以及保留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或者由于纠正带来预期损失的权利。
第7.1.5款 履行协议的补充期限
1、有未履行协议之处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通过通知另一方提供补充期限以履行协议。
2、补充期限内受损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相互的义务并且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受损方不能使用任何其他的法律保护手段。如果受损方收到另一方关于另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协议的通知,或者如果在期限内相应的协议得不到履行,受损方可以使用任何本章规定的法律保护手段。
3、果在没有现实意义的履行协议过期的情况下受损方通知提供理智延长补充期限,受损方可以在此期限内终止协议。如果提供的补充期限不是理智延长,则期限延长到理智程度。如果另一方在提供的时间期限内不履行协议,受损方可以在自己的通知中指出协议将自动终止。
4、果未履行的义务是未履行义务方协议义务中不重要的部分,第3点不适用。
第7.1.6款 取消的补充说明
假如使用限制,或者取消一方不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允许一方履行事实上与另一方理智上可意料不同的协议的补充说明在注意到协议目的的同时明显不公平,则补充说明不能被使用。
第7.1.7款 不可克服的力量(不可抗拒因素)
1、果一方证明未履行协议是由在其监督之外的障碍引起的并且这一方在打算签订协议时不能意料接受此障碍或者回避或者克服此障碍,则这一方不用对未履行协议负责。
2、果障碍有时间特征,则不负责在对履行协议的障碍影响的理智时间期限内有效。
3、履行协议方必须通知另一方关于障碍的出现和障碍影响到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如果另一方在未履行协议方得知或者应该得知障碍后理智期限内没有收到通知,未履行协议方负责由于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4、款的条款不能剥夺一方利用权利终止协议或者暂时中止履行协议,或者要求支付年息的可能。
第7.2款 履行协议的权利
第7.2.1款 履行金钱义务。如果有义务付款的一方没有付款,另一方可以要求付款。
第7.2.2款 履行非金钱义务。如果义务不是支付金钱的一方未履行义务,除了以下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义务:
a)履行义务不可能合法或者不现实;
b)在相应情况下履行义务或者强制履行义务是非理智的或者是代价非常大的;
c)有权履行协议的一方可以从另一方理智的取得履行;
d)履行义务有特殊的个性;或者
e)有权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得知或者应该得知对义务未履行之后在理性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义务。
第7.2.3款 纠正或者改变不适当的履行
在相应情况下履行的权利包括要求纠正、改变或者其他取消履行中不足之处的权利。第7.2.1款和第7.2.2款中的条款适当适用。
第7.2.4款 法院罚款
1、果法院赋予一方履行的义务,而此方没有履行法律判决,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2、要法院所在国的国内法无条件执行的法律规范没有其他规定,罚款应该支付给受损方。对受损方支付罚款不排除某些赔款要求。
第7.2.5款 改变法律保护手段
1、求履行非金钱义务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在理性期限内的其他情况下没有得到履行的受损方,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法律保护手段。
2、果法院关于履行非金钱义务的判决不可能强制履行,受损方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法律保护手段。
第7.3款 终止
第7.3.1款 终止协议的权利
1、果另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是事实,一方可以终止协议。
2、确认不履行义务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a)未履行是否实际上剥夺受损方根据协议有权得到的东西,除非在另一方未能预见并且不能理智预见结果的情况下;
b)从协议的观点来看严格遵守不履行义务是否具有原则性特征;
c)不履行是否是蓄意或者是粗心大意;
d)不履行是否让受损方相信其以后不对另一方履行;
e)如果协议被终止,未履行方是否承担由于准备或者实现履行而造成的平均损失。
3、过期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终止协议,如果另一方未履行协议至根据第7.1.5款中规定泰的期限结束。
第7.3.2款 通知终止
1、方终止协议的权利通过通知另一方来实现。
2、果履行延迟继续或者履行以其他方法不符合协议,如果受损方在其得知或者应该得知关于建议履行或者不合适履行后的理性期限内未向另一方递交通知,则受损方失去终止协议的权利。
第7.3.3款 预料的不履行。如果在一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这一方将不履行的意图十分明显,另一方可以终止协议。
第7.3.4款 适当履行的相关保证。理性认为另一方将允许不履行实现的一方可以要求适当履行的相关保证并且同时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如果此保证不能在理性的期限内递交,要求此保证的一方可以终止协议。
第7.3.5款 终止的一般后果
1、止协议解除双方实现并取得将来履行的义务。
2、止协议不剥夺要求赔偿不履行损失的权利。
3、止不触动协议的某些关于调整纠纷或者协议任何其他即使在终止之后依然有效的条件的条款。
第7.3.6款 返还所取得的东西(返还)
1、终止协议的情况下,每一方都可以在此方同时返还所有其取得的东西的条件下,要求返还其提供的所有东西。如果返还不可能以实物的形式完成或者不可接受,在理智的情况下,相应的赔偿应该以金钱的形式进行。
2、是如果履行协议具有拖延性并分散,返还所得到物品只能在终止生效后的时间内要求。
第7.4款 损失
第7.4.1款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任何未履行都赋予受损方拥有特别的、或者与任何法律保护手段配合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除非在根据本原则不履行的责任未构成。
第7.4.2款 完全赔偿
1、损方有权要求由于不履行而出现损失的完全赔偿。考虑到受损方由于回避花费或者损失所获得的任何利益,这些损失包括一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所有一方剥夺的利益。
2、偿的损失可以是非物质性质的,可以包括例如身体损伤或者精神损失。
第7.4.3款 损失的可靠性
1、款应当仅是损失,其中包括在理性可靠程度上的未来损失。
2、款可以是其平均期望的损失。
3、果损失的程度不能在理性的可靠程度上被确认,将由法院确认损失程度。
第7.4.4款 损失的预计。不履行方仅负责其在签订协议时作为其不履行的可能结果预见或者可以理性预见的损失。
第7.4.5款 改变协议情况下的损失证明。如果受损方终止协议并在理性期限内用理性的方法建立改动的协议,受损方可以取得协议价格和改动协议价格的差价,以及任何以后损失的赔款。
第7.4.6款 流动价格基础上的损失证明
1、如果受损方终止协议并没有建议改动协议,但是在协议预先履行的关系中有流动价格,受损方可以取得协议价格和在终止协议时流动价格的差价,以及此后任何损失的赔款。
2、流动价格被认为是在应该履行协议地在相似的情况下一般商品征收的价格或者进行服务的价格,如果在此地没有流动价格,则流动价格被认为是在作为理性参考信息的其他这样的地方的流动价格。
第7.4.7款 由受损方部分带来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方的行为或者错过机会或者其他受损方冒险的事件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该减少至考虑到每一方的行为这些因素所能造成损失的范围。
第7.4.8款 减少损失
1、不履行方不负责受损方在由于受损方的理性步骤可以减少损失的范围内造成的损失。
2、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任何试图减少损失费用。
第7.4.9款 不付款的年息
1、如果一方在付款期限内不付款,受损方有权要求从付款期限到来至付款之时的这笔款项的年息,取决于一方是否解除了不符合条款的责任。
2、年息的范围应该是第一贷款人在一般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在付款地的付款货币关系中占优势的利率,或者如果在此地没有此种利率,则利率为付款货币国家的利率。在任何此种地方没有此利率的情况下,作为年息利率应适用付款货币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利率。
3、如果不付款为受损方带来更大的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补充损失赔偿。
第7.4.10款 赔款数目的年息。如果没有其他协定,由于不履行非金钱义务而进行的赔款数目的年息从不履行之时开始计算。
第7.4.11款 索款方法
1、赔款应该一次付清所有数目。但是如果损失的特征使部分付款可以接受,可以按部分付款。
2、部分付款的损失要列出清单。
第7.4.12款 计算损失的货币。计算损失的货币或者是在金钱义务中表达的货币,或者是带来损失的货币,取决于何种更符合具体情况。
第7.4.13款 不履行的同意付款
1、如果协议规定不履行方由于毁约应当支付给受损方规定的数目,受损方有权取得这笔数目,取决于实际带来损失的范围。
2、但是取决于某条约的其他规定,如果考虑到不履行的损失和其他情况的赔款过大,规定的数目可以降到理性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