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小学校园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我市中小学校园网站的信息安全,使我市中小学校园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泸州市教育局印发的《泸州市中小学校校园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与《关于完善我市中小学校园网校园网站与接入互联网学校申报、备案手续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校园网站信息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校园网站的建设管理
1、我市学校建立校园网站应向当地县(区)级电教、技装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技装所备案。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还应向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获准开办的校园网站,开办主体或名称、地点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3、获准开办的校园网站,其网站主页上应有已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息标识和在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的备案编号。
4、校园网站须有网站负责人,网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网站应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5、网管机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水、防雷击、防静电、防鼠害等安全措施。
6、校园网站不得进行经营或变相经营,不得转租、承包给个人。
第二章校园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校园网站应有拦截、过滤不良有害信息的防范措施。
8、县(区)电教、技装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属校园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
9、校园网站的信息内容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和提供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校园网站的信息内容,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校园网站不得使用非法软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服务器、软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1、校园网站用户的帐号、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外借。保证管理员所有权限只能由管理员专人使用。
12、校园网站开设交互性栏目,实行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坚持先审核后上传。
13、校园网站实行全天信息监控巡查,值班人员须认真负责,保证信息安全和所设栏目的正常进入。
14、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站及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15、未经允许不得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16、网站数据库须定期备份。学校所有计算机必须保留60天的上网记录。
17、节假日、双休日要有专人监控、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上报。
18、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管机房,机房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19、网站所有设备、仪器外借应经主管领导或网站负责人同意批准。
20、保持机房整洁、卫生,不得将其它杂物带入机房,严禁在机房进行非业务活动。
21、学校应对本校网管人员、用户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网络信息安全知识。
22、校园网站管理人员有责任对本校不正当使用网络信息资源的现象进行追查和制止。
第三章信息安全事故的处理
23、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泸州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登陆国家明令禁止的网站。如宣传“法轮功”的网站等。
24、接受并配合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和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25、发现有关计算机病毒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计算机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的案情,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和当地公安局计算机网络安全监查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26、本办法与国家发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不完整的,以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27、我市教育系统其它教育网站参照此办法执行。
28、本办法由泸州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解释。
2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泸州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
二0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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