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相关政策信息
发布日期:2010-11-22 来源:网络
职业教育相关政策信息
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
闽教职成〔2008〕36号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企业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称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
第四条 面向西部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转入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我省协议合作学校负责办理;按“三段式”办学模式招收的学生,其一年级学籍管理由协议合作的一般中职学校负责,二、三年级学籍管理由协议合作的重点中职学校负责。上述两类学生学籍转换由接收学校统一办理。
第五条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学校编制的专业名称与编码必须符合教育部专业目录有关规定。
第六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应分别在8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将春、秋两季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与当年各市教育局招生部门出具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新生录取花名册”或学生原毕业证书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复查,合格者可取得学籍。学校应分别于8月底、12月底前将取得学籍的春、秋季学生,编制成“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 向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并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注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向省教育厅确认备案。市属学校复查工作由各设区市(以下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安排。年新生入学花名册”(附表一)
五年制高职新生学籍确认工作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各市中招办出具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学生入学花名册”和“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对各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上传的“学生入学花名册”(含后期补录)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必须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学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一年级学生,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调整专业。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有正当理由,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转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表三),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本省范围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即可转学,其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出、转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
5、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经学校认定,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力,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视为自动退学,或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1、休学期满,经学校告知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在学累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退学;
3、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学籍变动的有关信息应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并上传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成绩考核实行学分制管理。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情况进行的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一般按学期(年)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上传到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实践技能、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学分管理制度。学校要制定《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的专业课程学分布列,明确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等。
第二十条 学校应制定课程教学和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学生参与课程必修、选修、免修、正常考核及补考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学生参加各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与考核活动。学校要将顶岗实习、考取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或等级证书以及体育课列为必修课程,鼓励开设学生个性化发展选修课程,突出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零分记录、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等各种培训之间,根据相应的规则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互认和学分累积,推进建立“学分银行”,便于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免试录取的社会人员的学习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专业学分布列和课程安排,打破专业限制和学习时段限制,结合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通过在校集中学习考核或参加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国家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凭有效成绩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实行弹性学制,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累积达到中职学历层次应得学分,符合本规定其它相关条款要求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给予相应学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第七章 结业与毕业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初中毕业起点的三年,高中毕业起点的一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在二年至七年内完成学业,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如下基本条件的,可获得经学校上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由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
(2)操行总评合格;
(3)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4)体育成绩合格;
(5)顶岗实习成绩合格;
(6)获得相关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7)符合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经学校考核合格,修满毕业学分后,经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明,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允许其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如提前修满高一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满足毕业条件,由学校审核,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可在学制规定正常年限内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应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学校在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时,应向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学籍管理平台电子审核注册过的“学生入学花名册”;
(2)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学籍管理平台“毕业审核模块”形成的“毕业生花名册”;
(3)相关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4)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允许补办毕业证明书一次。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须补办毕业证明书者,应在县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表五),携带本人两张二寸蓝底彩色正面相片,到主管学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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