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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制定法规 学校重点场所需安装报警设备

发布日期:2010-10-1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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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获悉,为避免学校伤害事件的发生,我省将针对学校安全问题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目前,由省教育厅起草的《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实现学校安全的全覆盖,条例草案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都纳入了适用范围。

    新校选址要远离危险场所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已建学校的选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维修改造或者迁址。新建、扩建、改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小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对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并设置学分。中小学校应当隔周开设一节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同时为使安全知识转化为安全能力,条例草案对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习做出了明确规定。

    重点场所将安装报警设备

    消防安全方面,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安全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伤害;宿舍安全方面,要求学校对学生宿舍实行值班值宿、夜间巡查制度,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校园环境安全方面,要求学校应当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安装红外线报警、视频监控等设施。

    幼儿用房禁设在地下建筑

    条例草案加强了对重点对象的安全管理,其中对幼儿安全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和游乐厅禁止设置在四层以及四层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件。要求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应当驾驶技术良好,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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