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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政采要求严

发布日期:2010-06-1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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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贯彻宣传、学习和理解该《办法》,笔者从中精选出“采购代理资格”的五大突出特点谈谈。 

  虽是省级办理 但全国通用 《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虽然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财政部及各省级财政部门决定,但因其标准是统一的,且只有一个,因而其法律效力应在全国通用。这在《办法》的第十条也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无论是在哪个省取得的,都有在全国范围内接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权利,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虽有条件要求 但无数量限制 政府采购业务不仅牵涉到采购人、供应商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是政府形象的具体体现。因而,想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就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机构要想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就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只要申请人具备了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而不受“数量”的限制。如果有些地方人为限制代理机构的数量,就明显违反了《办法》的规定。 

  虽资格单一 但取得情形复杂 未获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代理机构,若想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应通过“审批”方式取得代理资格;对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即将到期失效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做出资格认定的财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通过“延续”的方式重新取得代理资格;对资格证书已经失效的代理机构来说,如果还想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只能向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并通过“确认”方式重新取得代理资格;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了变化,或因单位发生分离、合并等重大事项的,应当通过“变更”方式重新取得代理资格。

  虽办理限时 但后续管理无限 按《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申请,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向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决定。由此可见,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是有“时限”制约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财政部门为申请人颁发了一本资格证书就完成相关工作,其后续的监管工作还相当繁重。按《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使用资格证书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看其是否存在着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的行为等,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追究法律责任,并吊销其资格证书。 

  虽申请人分散 但认定权限集中 虽然政府采购业务遍及各省、市、区县,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权限仅集中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各市、区县等财政部门还没有认定权,《办法》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各市、区县等行政区域内的采购或招标机构要想成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取得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代理资格就参与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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