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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中个人征信记录使用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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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中个人征信记录使用情况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自2007年始,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审批中,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征信系统)中的个人征信记录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这对切实加强贷款审批、有效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一段时间的实践,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效率,更为合理地使用个人征信用记录,经研究,现对贷款审批中个人征信记录使用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三)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连续达到6期的。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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