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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退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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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国有独资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财政支持银行发放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 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并已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x100%。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呆帐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


  第九条 对已享受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政府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一次性给予手续费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小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0%,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0%并拨付区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北京市辖区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企业开展为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章 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负责。
  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可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县财政局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的资料进行登记,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下岗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核通过后,填列《认定证明》并与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复核。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经复核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转来的《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除了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第十九条 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经办银行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前,应将所属区县经办银行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在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五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二十三条 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单。


  第二十五条 区县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表》,于每月底前报区县财政局及经办银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根据企业、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和财政部门备案资料,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计收利息等内容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到符合条件小企业在相应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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