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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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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的关心支持,集中展示2001年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以来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成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文化部、广电总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和承办的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定于2006年9月在北京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演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向,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工作主题,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把握时代脉搏,振奋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会演主题
  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会演目的
  (一)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展示我国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爱好和平的精神风貌。
  (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集中展示2001年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以来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成果,推出优秀作品,推出优秀人才,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途径,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建立剧(节)目遴选机制,保证参演剧(节)目的艺术质量;开展参演剧(节)目的推介活动,推动优秀作品和民族地区表演团体进入国内国际演出市场。


  四、会演规模
  拟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港澳台地区报送的剧(节)目中遴选30台左右剧(节)目参加本届文艺会演。
  主办单位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具体情况,采取单独组团或若干省优秀节目共同组台的方式确定参演剧(节)目。


  五、参演剧(节)目要求
  (一)参演剧(节)目须为少数民族题材,是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以后创作的作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话剧、少数民族戏剧)、歌剧、舞剧、曲艺等。
  (二)参演剧(节)目应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强烈的时代气息,体现继承传统与发展创新相结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注意吸收近几年新创作的获国家级大奖的优秀剧(节)目和在挖掘原生态艺术基础上整理、加工、提高的节目参演。


  六、演出安排
  (一)主办单位负责确定各参演团的演出场所和演出时段,部分参演剧(节)目将市场化运作,每台剧(节)目演出两场。各演出团原则上在京停留6天,其中装台2天,演出2天,到、离京2天。
  (二)主办单位将选择若干台剧(节)目赴高校、企业、部队、农村慰问演出。有慰问演出任务的参演团在京停留7天。
  (二)演出的主要场所为民族文化宫大剧院、中国剧院、保利剧院、世纪剧院、全国政协礼堂、首都剧场、中央戏剧学院剧场、天桥剧场、北展剧场和长安大戏院等。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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