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实时脉搏 关注行业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28 来源:网络
 点击:

河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省教育厅教高[2000]794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企业经营等各项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级管理。设备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的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单位也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

    根据教学、科研任务、行政工作量大小,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量化配置的原则,设备处根据学校的实际,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直到报废报损的过程中,加强管理与监督、制定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序号、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各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并且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校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职称评定和晋升级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各级仪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设备处的指导。

    第六条  一切购置仪器设备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优良服务,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第七条  设备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带头遵守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企业经营的需要,并充分考虑技术水平、使用率、存放、防护等各种条件,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实验室和相应的使用单位提出,并征求资产员的意见,经单位领导审签,报设备处审核汇总。

    单价在10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由单位领导审批购置。

    单价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由设备处审批。

    单价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由设备处牵头,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共同审批。

    单价在100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达到设计要求者,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不报计划或不按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处不予登录,财务处不予办理报帐手续,因特殊情况,个别不能按规定时间报申购计划单位的除外。(如临时下达科研经费)

    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按以上各条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要实施公开招标、议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报废、报损、考核、奖惩、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河南师范大学招标、议标活动管理试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招标、议标、采购人员,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审批计划确定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本着质优价廉、适用节约的原则购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赴外地参加订货会或购置仪器设备最少应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十五条  购置仪器设备最后合同的签订。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设备处受法人委托)者,可对外签订购货合同,对学校二级机构与供货方草签的仪器设备购货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设备处和财务处根据合同法对合同的商务条款负有监督、审核、修正之责。设备处签字、财务处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合同,设备处拒登录入帐,财务处拒付款。合同的有关设备技术条款,由使用单位负责自订。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资产员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无误后,再由资产员和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严格的技术检验。验收合格后,设备处填写验收单,计算机打印卡片,再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待一切手续办理妥当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属于厂商或运输部门的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属于在采购工作中受贿、索要回扣、变相收受礼品而造成损失的,参与人员除按损失价值全额赔偿外,还要受到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属于因经办人员失职造成的损失,视其情节,按损失价值的20%-60%赔偿,情节较重者,除全部赔偿外,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写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变动、调换或借出。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师生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九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与要求,合理作好防尘、防热、防冻、防寒、防锈、防腐工作。使用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密性。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维修和检测。各种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均应及时修理。学校要制订出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管理办法。有条件的院系可设置专职和兼职的维修人员,负责承担较为复杂的维修任务,专管共用仪器设备所配备的专职人员,要承担所管仪器设备的基本维修任务。维修人员的报酬,要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拆改、分解使用要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设备处和使用单位,都要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学校每两年检查考核一次,对保管不善和利用率甚低的仪器设备,按《河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处理办法》办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帐卡管理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财务处的帐和设备处的卡相符,设备处的卡和使用单位的物相符。真正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的财产,为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应建立健全协作共用制度,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经营使用外,校内之间要互相协助。但各单位之间不得私自变更仪器设备的隶属关系,确需变更时,到设备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设备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和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使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改装或同类型拼装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提出技术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经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调整原来的帐卡。

成套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不许拆卸转作它用,确实属于急需者,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能拆卸。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赔偿等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必须如数上缴校财务,纳入年度设备经费。

    第三十条     在满足本校教学、科研、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仪器设备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不论何种服务形式,其收入必须按照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比例向学校缴纳,不得截留、隐瞒。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作为提职  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除照章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出租

    第三十二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校内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允许相互借用,原则上不收费,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原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报设备处备案,原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原使用单位同意,报设备处审批。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原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确需借用,要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严禁流入个人手中及私人占有。确因特殊情况借用时,按仪器设备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借出,但要定期收回,严格借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一般仪器设备需借往校外时,必须按设备管理权限严格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凡借往校外的仪器设备,统一归口到设备处审核。由借出单位的经办人办理具体的借用和归还手续,并付一定数额的押金。

    借出和归还时,双方经办人要共同检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借出方要讲明使用、保养的要求,必要时应派人员指导操作,借用方要作好使用记录。借据由借出原单位妥善保管,按借据上的归还日期,按期归还,借用期间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由借用方全部负责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校外出租仪器设备要慎重。要签订租用协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出租审批权限归设备处。租用标准由校内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租借往校外,可在校内与其它单位协作搞教学及科研项目。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的性能及寿命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3.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动用、操作者。

    4.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6.私自挪用仪器设备或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7.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8.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第三十八条  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对丢失照相机、录相机、笔记本电脑、吸尘器、数码相机、万用表、成套专用工具、手电钻等可民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由个人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以及私自转借(允许)他人使用(操作、驾驶),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坏部件及丢失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

    其它按下列范围掌握赔偿计价办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后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整机损失或丢失的仪器设备:

    原价100元以下,按15%-50%赔偿(最低15元)

    原价101-200元,按10%-40%赔偿(最低20元)

    原价201-1000元,按5%-25%赔偿(最低30元)

    原价1001-5000元,按3%-15%赔偿(最低50元)

    原价5000元以上,按5%-10%赔偿(最低150元)

    第三十九条   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经鉴定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核实,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耗损;

    3.由于实验、办公、使用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难以预防的;

    4.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采取了防盗安全措施,仍意外被盗损坏的;

    6.其它合乎情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时,使用单位必须报告设备处,属于被盗的应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并立即组织查找和破案。经查找确认丢失,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明确责任,做出结论。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被盗,均要填写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单,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赔偿金额及处分意见,参照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审批权限报批。

赔偿金额应视情节,本人平时表现对赔偿认识的态度及残值的多少,酌情确定,对严重失职,有意隐瞒不报,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者,除加重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按审批权限批准作为责任事故处理损坏、丢失、被盗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员持原卡片到设备处开据报废(失)单核销帐卡,并开据赔偿通知单。使用单位负责把赔偿通知送达赔偿人,并督促其持“报废(失)单”和“赔偿通知单”到校财务处缴款,而后核销财务卡。

    赔偿费由数人承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明确每个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赔偿费缴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较大,确实不能一次交清者,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分期或缓期付清。对不按期付清者或拖延不交者,学校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对借出的仪器设备丢失者,照原价赔偿,或以同等规格的实物相抵。损坏能修复的,修复后达到原来的技术指标,不能修复的照原价减去残值赔偿,其赔偿由借出单位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催办。

    第四十三条  被损坏的仪器设备赔偿后,仍归学校所有,由设备处负责回收,参照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仪器设备和后勤集团转作经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确保仪器设备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十五条  属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院、系、部、处要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五年制定的《河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师范大学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上一篇:武汉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下一篇:山西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