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定编工作,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广大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定编范围
实验技术人员定编范围包括在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等从事教学辅助和科研辅助工作的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的定编,不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编制。
二、定编原则
1、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设置、规模、任务、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本着规模适度、规范合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定编。
2、实验技术人员总编制数:
(1)全校实验技术人员(除文科院系)的编制数主要按其与在校理工农医类学生数1:35计算;
(2)经学校批准设置实验室的文科院系,实验室面积在100m2以上,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超过90万元,并在岗位任务落实,工作量饱满的前提下,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无实验室的,原则上不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3、分析测试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等单位的编制数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编制单列。
4、各院(系)配备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属行政管理人员,其编制数在本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定编总数中解决。
5、此次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试运行一年。一年试运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三、定编办法
按照人事处《延边大学定编方案》,实验技术人员总编制数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如果按下列计算方法突破时,则部门的编制数由核定部门按比例相应减少,报人事处审核后下达编制数。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按下列公式计算
全校实验技术人员总编制数R:
R=R1+R2+R3+R4
式中:
R1为教学实验人员编制数:承担并完成计划内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人员。
R2为教学设备管理编制数:常规仪器设备(含低值耐用品)管理、维护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人员。
R3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人员编制数: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室教学改革、实验项目的革新及创新活动工作人员。
R4为调节编制数:主要是校、院(系)级实验室主任补贴,为引进人才,重点实验室建设、改革项目等编制数。
1、教学实验人员编制数R1(占总编制数的60%)
∑部门教学实验工作量
R1= R ———————————
∑全校教学实验工作量
部门教学实验工作量=∑部门实验教学人时数·K1·K2·K3
全校教学实验工作量=∑部门教学实验工作量
K1为性质系数:语言类 0.2 计算机类 0.5 其他 1.0
K2为类别系数:基础、公共类 1.0 专业基础类、专业类 2.0
K3为开放系数:普通实验 1.0 开放实验 2.0
2、教学设备管理编制数R2(占总编制数的25%)
R= r1+ r2
(1)常规设备(含低值耐用品)管理编制数 r1
常规设备总值(万元)
r1=——————————
150万元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编制数 r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a、10≤单价<20 每台定编 r2=0.1至0.2人;
b、20≤单价<40 每台定编 r2=0.2至0.3人;
c、40≤单价<100 每台定编 r2=0.3至0.6人;
d、100以上 每台定编 r2=1人;
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年使用有效时数需达到800小时以上,使用有效时数达不到上述规定,编制数应未完成比例酌减。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人员编制数R3占实验室总编制数的10%。
校院(系)级实验室,定编数为 0.6-1.2;
教研室级实验室,定编数为 0.3。
4、调节编制数R4占实验室总编制数的5%。
四、关于实验技术人员定编的几点说明
1、非从事教学实验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占用本系列的定编数,否则将占用编制收回。
2、本系列的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数,包含技术工人定编数。
3、所有实验技术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实验技术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4、各单位的人员定编应以任务需要设岗,岗位工作量要满负荷,不足者应及时调整工作量, 不满工作量的要扣减定编数。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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