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实时脉搏 关注行业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实施

发布日期:2007-03-12 来源:网络
 点击: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出台,对营造良好的电力建设环境、保障我省电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强调,各级政府应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同时,规范了电网工程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补偿事项,明确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解决了过去征地、拆迁和有关收费不能严格按照各级政府颁布的标准执行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造价失控的问题。明确规定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规定》还明确: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由电力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向省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力建设用地,由电力企业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即可实施。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上一篇:电监会:电力监管立法工作力度进
下一篇:秦皇岛强制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