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力女巨贪终审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07-02-01 来源:网络
作者:记者 潘 静 通讯员 赵 丰
本报兰州1月30日电 记者今天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建国以来甘肃省最大的女贪官——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原处长顾慧娟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已作出终审判决。甘肃高院除将一审对顾慧娟犯受贿罪判处十三年改判为十年外,其余均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数罪并罚,判处顾慧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所得3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万余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电力公司400万元,其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慧娟在任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期间,受贿四笔共计38万余元;挪用公款三起共计1087万多元;贪污两起共计1250万元。
贪污事实
1998年8月,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被作销户处理,400万元被顾慧娟侵吞。1998年3月,靖远电厂主管生产和财务的副厂长李某,向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还有850万元资金,顾慧娟让其上缴电力公司。1998年3月,李某让该厂财务科工作人员开具转账支票一张,收款人一栏按顾慧娟的要求未填写。顾慧娟收票后未将该款入电力公司财务账户,而是转入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之后,顾慧娟凭借权力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
受贿事实
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北京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在兰州融资时,该公司驻兰州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顾慧娟与电力公司财务处协议存款11笔,数额共计8255万元。1998年2月至5月间,中创公司西北联络处为感谢顾慧娟,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4次给顾慧娟38万余元。上述存款尚有1818万余元无法收回。
挪用公款事实
1996年、1997年,顾慧娟以借款为名,先后安排靖远电厂向海南一账户电汇公款300万元和330万元,进行个人股票交易。此后,靖远电厂索要上述款项时,顾慧娟分别于1997年5月,指使陈某从珠海某公司汇入靖远电厂200万元,于同年7月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内支出400万元拨付靖远电厂,于同年9月从某证券公司海口某部电汇靖远电厂30万元予以归还。1998年初,靖远电厂李某向顾慧娟请示,该厂小金库账上有400万元存款如何处理。顾慧娟指示李某将此款上缴电力公司,并让李某按其提供的地址和账号,汇往海南某证券公司。同年1月,李某将400万元的本息共计457万余元汇往海南某证券公司三亚证券部,转入顾慧娟的股票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8月陈某将其托管的股票转入另一证券公司,当时股票市值为644万余元。后陈某根据顾慧娟的要求将她的股票交易款及其他款项共计498万余元补足500万元后,在许某的期货交易账户上从事期货交易。许某分数次给顾慧娟还款共计400万元,顾将其中的300万元汇入其妹的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100万元作为股本金汇到顾慧娟参股的新疆某公司。后按顾慧娟的要求,其妹将126万余元电汇到新疆某公司用于投资经营。2003年10月,顾慧娟借款200万元归还靖远电厂。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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