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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3月1

发布日期:2007-01-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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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第210号令发布了《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关于电力建设方面的第二个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重点强调了电网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并实行严格控制、预留;规范了电网工程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补偿事项,明确电力企业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制订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解决了以前征地拆迁和有关收费不能严格按照各级政府颁布的标准执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造价失控的问题;明确规定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该《规定》的创新之处,一是明确了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三是规定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由电力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而对于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力建设用地,由电力企业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即可实施。该《规定》的出台,对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环境,保障湖南省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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